隨着養寵人羣的增長以及養寵觀念的轉變,“寵物經濟”不斷升溫。據《2022年中國寵物醫療行業白皮書》顯示,早在2020年,我國犬貓養寵規模就已經超過了1億隻。

與此同時,寵物的“人格化”使寵物經濟具有了“情感經濟”的特點,更容易引發多種糾紛,特別是由於目前寵物診療行業尚不規範和診療技術良莠不齊,寵物意外死亡、過度醫療、“天價”醫療等現象屢見不鮮,導致寵物看病難、飼養者維權難,寵物醫療領域亟待破題。

從上萬元到幾百元的落差

家住福建省福州市的陳蕾(化名)養了一隻泰迪犬。前不久,小狗不小心從沙發跌落,昏迷一會後醒了過來,走路變得有點歪。陳蕾趕緊將其送到寵物醫院。

“醫生先觀察了一會,又給小狗餵了點水,發現喂不進去,便說小狗狀態不好,腦袋可能摔壞了,建議拍個腦部CT檢查一下,後續治療可能還要開顱。”陳蕾回憶。

當問到診療費用時,醫生告訴陳蕾,腦部CT要上千元,開顱就不好說了,還得要花費上萬元。

“我剛參加工作不久,也沒什麼積蓄,聽到這麼貴的治療費都傻眼了,只能灰溜溜抱着狗狗回了家。”陳蕾說。幾天後便是十一假期,準備回老家的陳蕾把生病的小狗也帶了回去。抱着一絲希望,她又來到了當地的寵物診所。

“醫生摸了摸小狗的頭和脊椎,仔細觀察了它的眼睛和嘴巴,便給它打了3針,分別用於修復神經、降低顱壓和增加營養。”陳蕾說。持續連打了3天針後,小狗就有了明顯好轉,前後只花費了300多元。陳蕾十分高興,卻也十分不解:“同樣一種病症,不同的寵物醫院給出的診療方案和醫療費用怎麼差別這麼大?”

因外傷就診卻因貓瘟喪命

如果說過度診療行爲和“天價”醫療費只是讓養寵者無可奈何喫了啞巴虧,那麼心愛的寵物在就診時因醫療行爲不規範導致喪命,則會給寵物主人心中增添一道難以癒合的傷疤。

今年5月,在福州工作的黃晶(化名)撿到了一隻流浪的小貓,右腳爪受了傷。黃晶非常心疼,便把小貓帶回家餵養。一段時間後,黃晶發現小貓的右腳爪一直不能自愈,便將其送至某寵物醫院治療。

“經診斷,小貓存在右腳爪潰瘍糜爛的情況,寵物醫院建議小貓輸液並住院5天進行治療。”黃晶說,她爲此支付了住院費及醫療費共2700餘元。住院期間,小貓病情一度有所好轉,但之後突然精神不佳並開始嘔吐。5天后,黃晶到該寵物醫院,卻被告知小貓在住院期間因貓瘟發病身亡。

黃晶傷心之餘,認爲該寵物醫院對小貓病症存在誤判,未盡到安全診療、管理職責,便訴至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要求該寵物醫院退還全部醫療費用。

針對小貓的死亡原因是否由寵物醫院的不當行爲所致這一爭論焦點,鼓樓法院經審理查明,黃晶將小貓送至寵物醫院時做過入院體檢,結果顯示小貓當時並未感染貓瘟,寵物醫院的診斷也沒有包含小貓攜帶貓瘟病毒等內容。

法院認爲,寵物醫院對小貓的病情應當知情瞭解,在治療過程中應予以充分關注卻沒有做到,在小貓住院期間未提供有效隔離措施,應認定爲寵物醫院未盡到照管義務。

最終,某寵物醫院在法院的調解下退還了黃晶的全部醫療費用,可黃晶卻開心不起來:“一條小生命就這麼沒了,也不知道我當初把它撿回來是對還是錯……”

寵物醫療四類法律問題

根據《2022年中國寵物醫療行業白皮書》顯示,截至2022年10月,全國寵物診療機構數量已達19930家。

“當前寵物經濟蓬勃發展,接踵而來衍生了諸多飼養寵物的問題,動物診療糾紛也呈上升趨勢。”鼓樓區法院民事審判二庭法官吳文俊告訴《法治日報》記者,近年來,鼓樓法院共審理涉寵物類糾紛31件,其中就有寵物醫療糾紛。

結合實際辦理的案例,吳文俊總結出飼養者經常遇到的醫療類法律問題主要有四大類,即:寵物送診後死亡的死因判定,寵物醫院是否能以病情風險告知書已簽署而主張免責,寵物醫院存在過度醫療和收取高額醫療費行爲時飼養者應如何維權,以及寵物死亡後的賠償問題。

吳文俊介紹,寵物住院期間因病死亡,需結合寵物入院時的病歷、檢查結果以及寵物醫院的隔離防控措施等因素來綜合判斷致死疾病究竟是寵物自身攜帶,還是寵物醫院措施不當導致感染的。

針對寵物醫院能否因簽署病情風險告知書主張免責,吳文俊分析,寵物醫院提供的服務合同、病情風險告知書通常爲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飼養者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飼養者可以主張該條款不能成爲合同的內容。”吳文俊說。

而針對寵物醫院存在過度醫療和收取“天價”醫療費的行爲,吳文俊建議,飼養者可以要求寵物醫院充分說明治療方案,並仔細閱讀醫院內的相關治療條款和收費標準,在發現寵物醫院存在不當醫療行爲或收費過高時,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舉報。

“若確因寵物診療機構的過錯導致寵物死亡,除要求賠償醫療費、寵物本身的價值外,還可視案件情況要求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吳文俊介紹。

飼養者的維權指南

吳文俊表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寵物被視爲飼養者的“財產”,而與醫療事故有關的法規,其主體對象均爲自然人。因此,在法律層面上並沒有對寵物醫療方面的特殊規定,這就造成寵物飼養者維權困難。“因此,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當既考慮違約責任的無過錯原則,也要考慮到寵物個體差異、寵物作爲特殊財產帶給飼養者的精神價值,綜合判定是否構成侵權責任。”吳文俊說。

那麼,當寵物患有疾病需要就醫時,飼養者應該提前做好哪些準備,以便於更好地維護自己與寵物的合法權益呢?吳文俊建議,首先,飼養者需選擇有資質的寵物醫院以及有獸醫資格證的醫生,並注意許可診療範圍與實際診療措施的匹配度。“簽訂寵物醫療服務合同時,合同應當載明治療項目、金額及違約責任。”吳文俊說。

其次,飼養者應注意寵物醫院公佈的動物診療收費價目表等,並向醫生詳細描述、說明寵物病症。如就診過程中產生疑問或糾紛,應及時與對方溝通。

“最後,飼養者需保管好相關醫療服務合同、收費單據、聊天記錄等關鍵證據。當發生糾紛時,可先與寵物醫院進行協商,必要時訴諸法院,切忌採取極端方式進行維權。”吳文俊說。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