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鎮江日報

本報訊(郭林森 張馳川)父母解除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由雙方自行協商。日前,就有這樣一對父母走進了揚中市公證處,希望能夠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協議公證,用公證力量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利。

男子孫某與女子李某原系情人關係,去年雙方育有一子,醫院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上記載新生兒名字爲孫小某,現雙方決定分居,經協商,一致同意非婚生子孫小某由李某撫養。

孫某與李某提供了身份證、戶口簿、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及親子鑑定等材料,經審查,承辦公證員將相關法律規定對男女雙方進行了告知,並起草了協議書,當事人雙方表示協議的內容符合其內心的真實意思,公證處爲其辦理了撫養權歸屬協議公證,從而以法律形式維護了雙方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由於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導致產生了非婚生子女的相關問題。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現實生活中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形:一是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和他人所生的子女;二是無效婚姻當事人所生的子女。《民法典》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本案例中,揚中市公證處爲兩位當事人辦理了《撫養權協議公證書》,明晰了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解決了非婚生子女父母的後顧之憂,對社會的和諧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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