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對於最新的房地產新政,債券民工認爲是非常有必要的,能夠對房地產行業起到必要的保障作用。人民銀行關於3000億元能保障性住房再貸款的說明中,也明確收購主體不能是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主要是城投公司)

      但是即使有這種明確的表述,很多文章或者新聞報道還是迅速將收購主體和城投公司聯繫在了一起,將城投公司明確爲存量房產收購主體。誠然,城投公司已經成爲了一個成熟的資本市場運作主體,能夠通過銀行貸款、信用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等方式實現快速融資並能夠在收購存量房產後將資產盤活。但是,目前城投公司已經處於轉型的關鍵階段,自身承擔的職能已經非常之多,實在不是存量房產收購主體的第一選擇

      邏輯很簡單,因爲城投公司的發展情況與存量房產收購存在着需求的結構性錯配。經濟發達地區的城投公司綜合實力也較強,而且區域內的房地產行業發展情況也較好,通過市場化方式收購併配售租賃是存在可行性的,能夠爲城投公司帶來一定的市場化收益。但是,經濟發達地區實際上並不是太需要由地方國企進行存量房產收購,通過市場化方式及本可以解決存量房產問題,即使是進行收購,收購量也不會太大。而市場上更多的其實是經濟欠發達地區,存量房產的數量更大且質量也一般,這些地區對於存量房產收購的需求更爲明顯。但是這部分地區的城投公司發展已經面臨着明確的問題(比如債務問題),自身生存已經面臨着很大的挑戰,再去承擔新的職能是非常非常艱難的。從收購存量房產來看,即使是有專項貸款且利率很低,但是20%的自有資本金從哪裏取得呢?收購完成之後公司的資產負債率肯定提高,會不會影響公司的融資嫩?收購完成之後的存量房產盤活專業人員從哪裏聘請呢?這些都是非常現實的問題,都是將城投公司確定爲存量房產收購主體需要解決的難點。

      總結爲一句話就是,發達地區的城投公司發展質量好,有收購存量房產的能力,但是發達地區的房地產需要進行存量房產收購的並不多;而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城投公司發展情況一般,不具備收購存量房產的能力,但是卻面臨着需求量很大的存量房產收購問題。這就直接形成了需求的結構性錯配問題。尤其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如果部分城投公司承擔過多的存量房產收購職能,雖然短期內解決了房地產行業的問題,卻爲公司未來的發展埋下了隱患,而且在未來可能是更難解決的。所以現階段選擇存量房產收購主體,一定要從區域發展情況綜合考量來確定,一定要更加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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