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溺亡8同伴被起訴 法院:未下水划船3人不擔責

  今年4月下旬,16歲男孩小張在水庫遊玩時不幸溺亡。事發後,小張父母將水庫管理方以及與小張結伴到水庫遊玩的8名同伴起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11月24日,成都商報記者從自貢富順縣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審理認爲,水庫管理單位和參與划船的5名未成年人對小張溺亡的損害後果均存在一定過錯,因此依法判決:水庫管理單位承擔15%的賠償責任,參與划船的5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各承擔3%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後水庫管理單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查明後,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發:

  9人邀約至水庫遊玩

  1人溺亡

  4月23日午後,家住富順縣永年鎮的16歲孩小張與同學小劉以及另外多名夥伴,共9人,相互邀約至當地一座水庫遊玩。抵達後,小張見水邊有一艘停靠着的木船,遂提議將其推入水中划行。

  第一次推船入水,多名孩子在船上一邊划船一邊嬉戲打鬧;第二次推船入水,船內開始進水,由於距離岸邊較遠,多人相繼跳入水中並相互救助至岸上。可惜,小張在該過程中不幸溺水身亡。

  辦案法官介紹,9名小孩裏,年齡最小的6歲,其他8人年齡在12至16歲不等。事發後,作爲當事孩子的家長們,有家長主動送去慰問金,有家長擔心事情給孩子造成心理陰影,也有家長認爲可以賠償,但經濟條件不好,無法賠。

  無奈之下,小張的父母於事發後第四天,一紙訴狀將事發當天與兒子同遊的8人和水庫管理單位告上了法庭。

  小張的父母認爲,水庫周邊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誌,且管理方未對庫區船隻進行有效管理,造成存在安全隱患的船隻被輕易划走;與此同時,小劉等同遊夥伴在水中嬉鬧的行爲加重了危險的發生。因此,水庫管理單位和小劉等同伴應當對小張溺水死亡的後果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判決:

  水庫管理單位賠15%

  5同伴各擔3%,3同伴不擔責

  辦案法官介紹,本案多名被告系未成年人,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列其法定監護人爲共同被告。由於多名被告是留守兒童,家長外出多年,以致監護人信息不明,原告也無法確認應當追加的被告信息,致使案件審理程序曾陷入僵局。

  爲了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實現案件的公正審理,辦案法官逐一到各被告家裏瞭解情況,通過對鄰居、基層組織等的詢問,收集、覈對、完善了所有被告監護人的信息,使得庭審如期進行。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於是否承擔責任的爭議較大,數次的庭外調解也未果。最終,經法院審理認爲:水庫管理單位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對明顯存在漏水安全隱患的木船疏於管理和維護,致使死者及其同伴將存在安全隱患的木船拖入水中,因木船漏水導致死者溺亡,對事故發生承擔次要責任;與死者合理拖船及在划船過程中相互嬉戲的5名未成年人的行爲,系二人以上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後果,應當承擔次要責任,由於不能確定責任大小,故由5人承擔同等責任;未參與下水游泳、划船的3人,不承擔責任。

  根據上述認定,一審法院依法判決,水庫管理單位承擔15%的賠償責任,參與搖船的5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各承擔3%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後,水庫管理單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查明後,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之所以另3名小孩不承擔責任,辦案法官解釋稱,經調查覈實,三人在整個遊玩過程中自始至終沒有參與推船、嬉戲、打鬧和游泳,所以在該事件中不存在過錯,遂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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