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2月25日讯(长江日报记者王雪 通讯员陶涛)25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一名区水务局副局长用公款报销私家车保险费及税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江志涛,198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3月至今任硚口区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4年7月,江志涛在担任硚口区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因该局未为其配备公务用车,江志涛将给自己私家车购买的2015年度交强险、商业保险及车船税等费用共5137.33元交区水务局报销。该笔费用于2014年8月8日在区水务局下属河道堤防管理所的江滩清障工作经费中进行了列支报销。这笔违规报销的费用,江志涛于2017年9月全部清退。

办案人员介绍,江志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担任硚口区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用公款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私家车保险费、税费,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江志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执纪者说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之以恒、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把纠正“四风”工作往深里抓、实里做,重锤连敲,警钟长鸣,严防“四风”反弹。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紧盯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扎实开展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严查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问题。对不收手不知止,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从严查处,以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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