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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珩、薛江華/羊城派

  3月22日上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下簡稱“省消委會”)訴被告廣州悅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悅騎公司”)民事公益訴訟案。

  原告省消委會認爲,被告悅騎公司在“小鳴單車”經營管理過程中侵害衆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向廣州中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這是全國首例共享單車民事公益訴訟案。本案由廣州中院副院長蔣耀庭擔任審判長,由3名法官和2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庭審全程進行了網絡庭審直播。

  省消委會:被告應立即停止侵權,退還押金,賠禮道歉

  原告省消委會訴稱,自2017年8月開始,原告陸續收到消費者關於被告押金逾期未退還的投訴。截止至同年12月8日,原告共收到消費者對被告的投訴2952件(不含來訪)。被告未及時處理原告轉辦的投訴,對原告提出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要求也未加落實。原告在處理投訴過程中還先後兩次向被告詢問押金不能按時退還的相關問題。

  原告省消委會訴稱,截止至2017年10月16日,小鳴單車廣東省申請押金的用戶數爲321681人,已收到押金退款的用戶數爲271806人。被告逾期退還押金或未退還押金給消費者的數量大,在諸多消費者投訴押金退還已經構成逾期、構成嚴重違約的情形下,仍接受不特定的消費者作爲新用戶註冊並繼續收取押金,這表明被告至今仍涉嫌對逾期退押持放任態度,仍涉嫌對後續不特定多數新用戶存在侵權的故意。 

  原告省消委會訴稱,被告悅騎公司在提供“小鳴單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中拖延退還用戶押金,侵害了衆多不特定消費者的財產安全保障,應立即停止此種拖延退還消費者押金的行爲。

  原告認爲,被告收取消費者押金但未按規定開設押金專用賬戶與企業自有資金進行嚴格區分,實施專款專用,致使押金處於無人監管、可隨意挪用的狀態,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構成威脅,侵害了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原告經向華夏銀行廣州分行發函瞭解,被告開設的押金資金賬戶爲一般賬戶,不是第三方監管的銀行專用賬戶,其收取的消費者押金沒有實施銀行託管。被告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原告認爲,被告的侵權行爲給消費者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消費過程中造成極端不便利,消極處理和拒不退還押金的行爲也給消費者造成了精神上的困擾和不必要的負擔,被告應公開賠禮道歉。

  原告請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拖延退還消費者押金的行爲;二,判令被告對消費者押金實施專款專用、即租即押、即還即退、第三方監管措施,並向消費者完整披露;三、判令被告對新註冊消費者採用免押金的方式提供服務;四、判令被告在社會媒體、自身網站、微信公衆號、App軟件平臺公開賠禮道歉;五、本案訴訟費、公證費、律師費等合理費用由被告承擔。

  悅騎公司:公司已停止運營 願意向社會道歉

  被告悅騎公司答辯認爲,公司因包括公司高管、技術人員在內的員工未辦理交接手續即離開公司,致使被告無法覈實案涉情況並提供相關材料。被告目前管理癱瘓,經營停止,公司無法解決薪酬問題,無法立即恢復營運盈利,也沒有可處置的資金用於解決剩餘用戶押金退還問題。2017年突然引發的共享單車免押金騎乘現象導致行業競爭激烈,用戶大面積申請退押,造成被告資金缺口巨大,最終難以爲繼。

  被告認爲,但"共享單車"作爲新興產業,發展有一個不斷試錯的過程。出現押金退還不及時的結果是客觀的經營問題,不是被告惡意侵害消費者權益。被告在陷入營運癱瘓狀態前一直積極進行退還押金工作,在知悉消費者個案投訴後努力配合相關部門解決投訴問題。在公司經營狀況惡化過程中,被告仍在努力嘗試尋求第三方融資合作、重組公司,但最終無果。可見被告直在積極面對、處理遇到的問題,不是故意損害消費者利益。

  被告認爲,其用戶是通過App平臺註冊和繳納押金,用戶數量特定,用戶可以通過提起訴訟解決押金退還問題,案件糾紛應該屬服務合同違約之訴而不是公益訴訟。

  在庭審答辯中,被告表示其不排除通過清算破產方式解決消費者押金、勞資、稅務、供應商債務等問題。同時,被告表示目前公司已經停止營運,也無新用戶再進行註冊。被告向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各界鄭重道歉。

  法院宣判:支持省消委會訴訟請求 悅騎公司應在10日內將未退還押金依法提存

  22日中午,案件當庭宣判。

  審判長蔣耀庭進行了口頭宣判:本院認爲被告廣州悅騎公司作爲小鳴單車的經營者,在沒有向消費者披露的情況下,將消費者支付的押金未作專款專用,最終造成部分押金無法退還的事實,損害了消費者羣體的合法權益,破壞了誠信經營的市場秩序,打擊了消費者的消費信心,動搖了互聯網經濟繁榮的信任基礎,危及社會公共利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被告廣州悅騎公司應承擔民事責任,原告爲保護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提出公益訴訟請求合理,應結合實際予以支持,原告支出的合理費用,依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當由被告廣州悅騎公司承擔。

  原告在本公益訴訟中代表的是不特定的消費者、相關法律規定並不排斥消費者向被告廣州悅騎公司另行主張權利,如消費者本人認爲公益訴訟不足以保護其合法權益,仍可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主張權利。

  綜上,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州悅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按承諾向消費者退還押金,如不能滿足退還押金的承諾,則對新註冊消費者暫停收取押金,同時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收取而未退還的押金向“小鳴單車"運營地的公證機關依法提存,並向未退還押金的消費者公告。

  二、被告廣州悅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公衆足以知曉的方式向消費者真實、準確、完整披露押金收支、使用、退還等涉及消費者押金安全的相關機制和流程等信息,將披露內容向註冊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並向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被告廣州悅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廣州日報》A1版和廣東省級以上電視臺發表經本院認可的賠禮道歉聲明。

  四、被告廣州悅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支付調查取證、委託律師代理的合理費用共計23054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力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宣判後,雙方均未當庭上訴。

  (原標題:共享單車公益訴訟首案宣判:小鳴單車須10日內提存未退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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