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湖南公安廳內退官員非法吸儲涉案8億獲刑,多名退休幹部受害)

一個由湖南省公安廳內退幹部接手的典當行,變身一家“地下銀行”,在十多年的經營中,涉案金額高達8億餘元,受害者不乏公安廳退休的廳、處級幹部。在典當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及集資詐騙案發之後,這些退休幹部爲討要“存”入典當行的存款,成爲維權者。

澎湃新聞曾經報道的長沙市盾光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盾光公司)及兩負責人劉正良、熊言偉案,有了二審裁判結果。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佈的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劉正良、熊言偉均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分別獲刑19年、18年;被告單位長沙市盾光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也犯上述兩罪,被判處罰金一百萬元。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7.7億餘元

一審法院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查明,盾光公司成立於1998年3月30日,股東爲湖南鑫華之緣實業有限公司、湖南博偉新材料有限公司、劉正良、熊言偉;註冊資本525萬元,實際僅有劉正良出資100萬元。熊言偉爲法定代表人,劉正良爲實際出資股東,總經理。

2017年1月5日,澎湃新聞曾報道,涉案典當行1998年到2001年屬於湖南省公安廳管轄的職業據點,2002年轉爲民營股份制企業。2001年,湖南省公安廳幹部熊言偉提前退休,接手經營盾光公司。部分受害者爲湖南省公安廳退休幹部,其中退休的廳處級幹部40多人。

湖南公安廳內退官員開地下銀行 非法吸儲涉案8億

典當行掛了三個會員單位標識。 資料圖

工商資料顯示,該典當行主要經營範圍爲動產質押典當、房地產抵押典當、鑑定評估和諮詢服務。實際上,卻是一家“地下銀行”。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2月以來,熊言偉夥同劉正良以經營盾光公司從事典當放款爲名,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由熊言偉、劉正良以高息爲誘餌,採取口口相傳、口頭推介的方式,約定年利率12%—48%不等的回報、計複利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集資,開具蓋有盾光公司公章的收據或借據;並以年利率24%、30%、60%不等、計複利的方式將集資款出借給多人投資房地產項目或用於公司經營,賺取利息差額。至2014年12月,因貸出的大量資金無法收回,盾光公司資金鍊斷裂,導致集資參與人的大量集資款無法支付。

經湖南大信司法鑑定所鑑定,2002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間,盾光公司吸收公衆存款的本金及息轉本合計總金額775327885.04元。其中劉正良代表公司以個人名義吸收公衆存款本金及息轉本合計355785668.27元,歸還本金11558000.00元,支付利息162298123.00元;涉及吸收公衆存款人數345人、744人次(筆)。

經營鉅虧,集資詐騙2756萬餘元

法院查明,從2011年起,盾光公司賬面利潤由盈利轉爲虧損,且連續4年一直處於嚴重虧損狀態。2011年度—2014年度累計利潤虧損額達73615304.47元。2012年10月停止了對外放貸。

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熊言偉、劉正良隱瞞盾光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對外宣稱所吸收的存款用於放貸賺息、投資實體項目營利,以月息1%-5%不等的利息,騙取信任,以盾光公司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公衆出具借據獲取資金,並將資金用於歸還、支付此前所吸收的公衆存款的本息。

經湖南大信司法鑑定所鑑定,2012年12月開始,盾光公司沒有再發生放貸本金收回業務。盾光公司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間向79名新客戶,吸收集資款81982000元,已歸還54415247元,尚欠27566753元。

因盾光公司未能支付集資參與人的本息,多名集資參與人找到盾光公司。因無力償還,2015年1月22日熊言偉主動到湖南省公安廳經偵總隊,交待了盾光公司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事實。2015年2月16日,長沙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接到報案,並於當日立案偵查,2015年2月17日,長沙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三大隊民警將熊言偉、劉正良帶回辦案單位調查。

兩負責人均犯非法吸存、集資詐騙兩罪獲刑

芙蓉區法院認爲,被告單位長沙市盾光典當有限責任公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變相非法吸收公衆存款775327885.04元,其行爲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且係數額巨大;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27566753元,其行爲構成集資詐騙罪,且係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劉正良、熊言偉作爲盾光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均應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2017年7月19日,芙蓉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單位長沙市盾光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合併執行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二、被告人劉正良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三、被告人熊言偉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四、責令被告單位長沙市盾光典當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劉正良、熊言偉退賠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資金,發還各集資參與人;五、責令被告單位長沙市盾光典當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劉正良、熊言偉退賠集資詐騙款,發還各被害人。

劉正良、熊言偉不服,提出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並於2018年2月7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多名受害者告訴澎湃新聞,他們已獲知此案終審裁定的消息,但“存款”尚沒有追回,他們仍將與相關部門溝通,力求追回相關資金。

張海桐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張海桐_NN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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