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技术4月23日公告,4月20日,公司及罗昭学、喻俊杰、刘红晶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圳证监局拟决定对国民技术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因产业基金合作方失联被卷走五亿元,是国民技术被立案调查直至被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最直接原因。

2015年11月,国民技术全资子公司国民投资与北京旗隆签订《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国民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亿元,北京旗隆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50万元,共同投资成立国泰旗兴,约定了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摊机制。

2015年11月27日,国民投资与前海旗隆签订《关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1》)。2016年3月,国民投资、北京旗隆和国泰旗兴签署《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追加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追加投资协议》),约定国民投资向国泰旗兴追加投资2亿元,针对《追加投资协议》,国民投资和前海旗隆签订《关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就国民投资的2亿元追加资金进行了补充约定,内容基本与《补充协议1》相同。

值得一提的是,国民技术分别于2015年11月9日、2016年3月2日将《合伙协议》、 《追加投资协议》事项公告披露,但未披露《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相关事项,直到2018年1月30日,才通过深交所官网“监管信息公开”栏目,以《国民技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对上述两份补充协议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需要指出的是,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国民技术未依法披露。

国民技术2017年11月29日晚发布公告称,合作方前海旗隆、北京旗隆相关人员失去联系,公司5亿元投资款暂无法收回。国民技术表示,如前海旗隆、北京旗隆相关人员的失联事件进一步明确并且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后,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将对2017年度净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致使2017年度业绩亏损。2017年12月15日,国民技术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国民技术日前公布的2017年年报显示,公司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6.95亿元,同比下降1.58%;净利润亏损4.88亿元,其中计提了应收款坏账准备5亿元。国民技术在年报当中表示,截至年报披露日,公安机关仍在开展侦查工作;公司正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尽力挽回损失,并进一步完善内控相关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等。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初步确定可以向国民技术等虚假陈述行为人索赔的条件为:在2015年11月27日到2017年12月15日期间买入国民技术股票,并在2017年12月1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资料显示,2017年12月,国民技术的流通盘超过5亿股,股东人数超过六万户,根据股价走势,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不在少数。这意味着国民技术在正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后续还将面临众多适格投资者的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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