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顺德国有划拨土地协议出让金部分情形将按照新标准计收,但是不少市民还是“蒙查查”。

相关业务应该怎么办理?

有哪些地方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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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证快速辨识指南

各种历史时期存在多种不同版本的土地证、房产证(俗称“房本”),导致群众难以判断自己房屋的土地是不是属于国有划拨。

Q:如何区分土地是否为国有土地?

A:土地证或房产证上土地性质登记为“国有”字样的土地均为国有土地。

土地证或房产证上土地性质虽然登记为“集体”,但所在集体已经从村委会改为居委会的土地亦为国有土地。

Q:如何识别村改居国有?

A:土地证或房产证附记栏上标示有“根据顺府发〔2001〕13号文集体转国有”字样的土地均为村改居国有。

土地证或房产证上土地性质登记为“集体”,但所在集体已经从村委会改为居委会的土地亦为村改居国有。

Q:怎么区分是划拨地还是出让地?

A:土地证或房产证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或土地来源栏登记为“划拨”的土地为划拨土地。

土地证或房产证上虽然没有明确登记是否划拨,但土地使用年限为空白的为划拨土地。

另外,很多群众不知道自己手上的房本需不需要先做“验证换证”后才能补办出让,这里也教会大家一个简易的区分方法。

Q:如何区分是否需要办理验证换证?

A:证件附图属手工绘制的宗地图需要验证换证,电子CAD图不需要验证换证。有一种特殊的情况,有少量虽然是电子图但是图上没有坐标表的也需要验证换证。

二、划拨用地补办出让业务热点问题解答

Q:划拨用地补办出让具体指什么?

A:划拨用地在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Q:为何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提升如此高的比例?

A:我区现行出让金标准是于2003年由区政府结合我区划拨用地的实际情况制订的,已经执行了15年。按照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这次市政府出台文件统一全市标准,我区也要严格执行。

Q:我区什么时候开始执行23号文规定?

A:自2018年5月1日起,我区全面执行23号文规定。在2018年5月1日前受理的土地出让业务仍按我区现行标准执行。

Q:是否应在我区执行23号文之前办理国有划拨住宅用地补办出让?

A:权属人不是转让房地产,而房屋较长时间内用于自住不考虑转让的,或办理继承过户的住宅,仍可继续维持划拨,不影响日后使用功能。是否办理补办出让手续,建议权属人参考上述情况,并结合自身实际,慎重考虑。

Q:是否可以凭旧证办理国有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

A:区目前采取预收件方式处理该类用地的业务申请,但权属人须承诺自收件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划拨用地协议出让业务办件要求补充。否则,国土部门将作不予办理决定并作退件处理,退件后重新办理划拨用地协议出让业务将按新标准执行。

Q:“村改居”范围内国有划拨单家独户用地的出让金计收标准是多少?

A:目前,我区“村改居”范围内划拨的宅基地补办出让时土地出让金的计收标准尚在研究中,暂未有新的实施标准和时间要求,待明确后我区将另行发文颁布实施。

三、验证换证热点问题解答

由于从80年代中后期至今几十年时间里,未验证换证的老房很多都存在各种问题导致不能换证,这里针对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简单的介绍。

Q:房证、地证权属人不是同一个人但是现在发的是房地合一的证怎么区分份额?

A:默认为房证、地证权属人各占一半,如果权属人之间协商好,只登记给其中一方也行。

Q:新测量的图纸土地面积比老证登记的面积多了怎么办?

A:如果是属于手工测量与数字化测量产生的正常误差的,可以正常办理;如属违法占地的,必须整改后才能办理。

Q:未换证的老房子这些年来有过加改建怎么办?

A:个人住宅加改建符合规划并能补办规划验收的,可以正常办理;如属违章建筑的,必须整改后才能办理。

Q:权属人已故怎么办?

A:权属人已故目前并不影响验证换证业务。但由于权属人已故无法办理包括补办出让业务在内的需要权属人亲笔签认的其他业务,所以群众必须到公证处办理好继承公证(或持已有的公证遗嘱)并办理继承登记后,新的权属人才能顺利办理补办出让业务。

四、便民措施

近期部分市民集中到区内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划拨用地协议出让业务,部分镇(街道)行政服务窗口出现排长队情况。

对此,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目前已紧急通知各镇(街道)国土部门采取增加业务收件窗口、延长办公时间等措施,调动区内人力物力,集中力量,最大程度满足大家办理相关业务的需要。目前已采取的便民措施

增设临时办理点。除各镇(街道)的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点外,镇(街道)增设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村居行政服务站等临时办理点。目前,顺德区业务受理窗口达132个。工作人员现场向群众宣讲、解释有关政策,解答群众疑问,对办理不同业务的群众进行有效分流与疏导。

延长办公时间。各办理点通过延长办公时间,加快对业务件的审核办理,切实满足群众的办件需求。

强化业务培训。各镇(街道)紧急抽调人员协助处理划拨用地协议出让业务,并利用周末组织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据统计,4月23日,全区不动产变更登记和划拨用地协议出让业务受理量共2336宗,业务咨询量5023宗;4月24日,全区不动产变更登记和划拨用地协议出让业务受理量共3097宗,业务咨询量6474宗。据各办理点反馈,目前所设业务受理窗口基本能够满足群众办理需求。后续的便民措施

对目前群众普遍反映的办理期限过短、未验证换证的不动产无法补办出让等问题,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后续采取如下措施:

(一)4月25日起,将再增加6个服务窗口,加派业务受理及业务咨询工作人员,尽最大努力满足群众办件需求。

(二)对尚未按要求完善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未经验证换证的不动产登记证、未经数字化测量的宗地图等)的住宅用地申请办理划拨用地协议出让业务的,将采取预收件方式处理该类用地的业务申请,允许权属人在收件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划拨用地协议出让业务办件要求补充完善资料,兼顾解决未验证换证房地产权属人的需求。

(三)对社会反映近期有测绘企业以系统升级为由拒绝办理测绘业务或趁机大幅涨价的,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将会同测绘学会研究监管措施。

(四)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正加快制作有关宣传解读资料,内容采取图文并茂和一问一答的方式,以更加通俗易懂的形式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热点问题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自行申请补办出让,或没有发生转让等必须补办出让情形的,仍可继续维持划拨。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第1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据了解,在《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 号)制订过程中,市已就相关出让金计收标准按法定程序征询部门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并经专家论证。该通知为市政府主动公开文件,可通过互联网搜索或其它渠道查阅。

来源: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顺德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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