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平顶山讯(记者 李学义 通讯员 刘志强 范江浩)5月8日下午,一起涉房屋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终于签下协议,至此经过鲁山县人民法院民三庭耐心细致地辩法析理,并通过多方努力,最终以被告鲁山县某置业公司向原告方某支付5万元补偿费的结果握手言和。

事情是这样的,2015年上半年,鲁山县某置业公司在下汤镇开发某商住房小区时,涉及方某的宅基地范围,经过协商确定鲁山县某置业公司补偿方某一套价值25万元的房屋和储藏室作为对价。但是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鲁山县某置业公司并没有按约交付房屋。方某通过多次交涉未果向鲁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鲁山县某置业公司交付上述房屋或返还房屋及储藏室价款返还25万元现金。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

鲁山县某置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提出有新证据:鲁山县某置业公司表示,房屋开发所涉宅基地使用权系方某和其弟弟方二某父母所有,鲁山县某置业公司另外与方某的弟弟达成有另一份协议,因此上述协议已经变更,原告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民三庭王清青接手案件后,立即与范江浩庭长一起对案情进行了详细分析,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认为,案件如果继续进行下去,很可能涉及到两个协议或合同之间相互抵触,处理起来耗时费力,如果能够一并调解既能减少诉累又有利于维护上述交易的稳定,遂定下了调解的方案。

王清青先是分别找到原、被告及原告的弟弟,详细了解了协议、合同产生的过程,找准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此基础上先后组织3次调解后,双方的意见分歧仍然很大。方某坚持认为一审已经胜诉,即便是看到了鲁山县某置业公司与其弟弟方小某签订的协议,也丝毫没有松口的意思,一口咬定要不给房子、要不就给25万元,一分不能少。被告鲁山县某置业公司态度也很坚决,认为自己不能出“两份钱”。一时间双方僵持不下。

5月8日上午,王清青再次就该案组织双方调解,并特意请来了方某所在村的村干部,也是人民陪审员。承办法官从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的角度为双方分析利害关系,人民陪审员从事实角度讲情说理,经过一个上午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并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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