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雅安5月22日讯(黄道清 文/图)近日,芦山法院在执行黄某东与李某琼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被执行人李某琼,拒不申报财产,且态度嚣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处以司法拘留15日。

黄某东长期经销猪饲料,李某琼从原告处购买猪饲料用于生猪养殖,双方采用黄某东送货上门,李某琼先用货后逐步付款的方式,长期合作。至2016年底,黄某东向李某琼进行结算,扣除李某琼每次支付的款项,李某琼差欠黄某东22476元未付。后黄某东向李某琼多次催收该货款未果,黄某东诉至芦山法院。2017年11月,芦山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李某琼支付黄某东货款22476元,并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支付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货款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琼拒不履行支付义务,黄某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李某琼拒不申报财产,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视若无睹,对执行法官的反复劝说无动于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捍卫司法权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遂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李某琼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芦山法院开展“雅州风雷1号”集中执行活动以来,持续发力,坚决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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