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黎琳因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或其他有能力履行而不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昭平镇北秀街7号。欢迎社会公众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举报联系电话0774-6681510 (昭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请注意:这个失信被执行人欠债11000元

执行案号:(2017)桂1121执62号

立案时间:2017年1月23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黎琳

性 别:女

身份证号:45242419860813****

执行法院:昭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5)昭民二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黎琳偿还申请执行人龚海英、黄静、黄河俊、姚佰琴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000元,以上共计11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消极执行

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广西昭平县昭平镇北秀街7号

案情介绍:原告黄静、姚佰琴、黄河俊、龚海英与被告黎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告黎琳始终未履行(2015)昭民二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部署,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等相关规定,为敦促被执行人依法主动履行义务,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2018年5月30日前到本院主动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二、对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将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拒执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通过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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