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特邀嘉宾:

北京京师律师所家事法律事务部王东红主任

北京京师律师所国际法律事务部主任封跃平律师

去年2月份,最高法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就是对新婚姻法的二十四条作了补充,当时引起社会广泛讨论。今天(1月17日),最高法再次跟进,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此事在网路中也得到舆论较高关注。

最高法再次发文明确夫妻债务问题,这是因为有关债务问题引发多起社会热点新闻,特别是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被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在当前经济(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比如创业者越来越多,造成的家庭矛盾越来越多,从笔者了解到的家事案件中,债务问题集中爆发,导致许多家庭破裂。最高法在时隔不到一年又出手,也是欲明确模糊地带和“纠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的内容,解决和挽救很多人的婚姻问题。

具体内容如图所示:

就此,本号“仰观俯察”邀请北京京师律师所家事法律事务部王东红主任、北京京师律师所国际法律事务部主任封跃平律师就最高法出台的这则新解释,围绕着网友讨论较多的内容进行分析解读。

签字时我稀里糊涂,能反悔吗?

第一条内容我们直白点说就是,老婆跟我一块签字了,或者后来老婆追认跟我共同承担欠的债,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了。

但是小丽说她的情况是这样的,当初共同签字时,小丽并不知道具体怎么回事,完全是出于爱她老公,才签字的或者事后追认的。后来搞清楚事情真相了(或者发现自己当时是被绕进去的),那小丽能否反悔吗?

王东红主任指出,一旦签字或追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除非有特定的法律事由才可以要求撤销、解除或无效。没有特定的法律事由不能随便撤销、解除或无效的。比如,配偶一方认为自己受到了胁迫,欺诈,签字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这种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上述情况则可以要求撤销签字。再比如,如果认为是自己配偶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自己的利益,则可以要求确认无效。

封跃平律师补充道,如果夫妻一方认为自己在债务方面被算计了,要及时收集证据,包括债务资金的用途与流向等。在最高法的这则新《解释》中便有对夫妻一方如何“举证”的要求。此外也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中如何偿还债务做好规定。

即使不存在像小丽这样的情况,就纯属夫妻一方不想共同承担债务,并没有其他理由或者原因,能不能要求不再承担?封跃平律师说,当夫妻中某一方不愿再承担债务,同样可以签订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对外仍需承担共同债务,对内可凭协议向另一方追偿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理解?定义的范围是什么?

在第二、三条中都是围绕着“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所阐述的,那么大家不禁要问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定义是什么,怎么限定这个范围?

封跃平律师认为,理解“家庭日常生活”这个定义的关键点在于“家庭”二字。我们社会中每一个个体都有“日常生活需要”,而当个体与个体(也就是夫妻二人)组成家庭后,这些需求(包括衣食住行等)转化为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即从个体需求转化为家庭需求。而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换言之,当债务人将借来的资金用于上述的消费种类,便可被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王东红主任则提到了另一个重要概念,即“家事代理权”。之所以“家庭日常生活”的支出可以做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其本质离不开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家事代理权”指的是夫妻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处理的事务十分繁杂,不可能每件事均由双方共同实施,因此,法律规定配偶一方单独处理家事时均可代理对方,即互为代理人。也就是上述封跃平律师提到的那八大类,这些费用都属于家庭日常生活范畴。

Ta创业借的钱,我要不要跟Ta一起还?

现在是大众创业的又一个浪潮期,很多人选择自己开公司,已经成为很平常的事情了。对于很多创业者来说,在创业的过程中会出现资金周转等问题导致负债,而一些人并没有将借钱的情况告诉夫妻另一方。那么,这样的债务,是否是“共同债务”?

在最高法的新《解释》的第三条已经明确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主张的话,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封跃平律师认为,在创业中,夫妻某一方负债并且未告知另一方的,需要从资金的用途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上述夫妻中另一方未参与到创业过程中,也未将资金用于生活消费,那么在这种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你创业借的钱,你老婆完全不知情的话,同时事后你老婆又不愿意承担的话,那么很有可能这个钱只能你自己还了。

不过对于新《解释》中,将“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的认定,王东红主任认为,这样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恰当。因为债权人借出后钱款完全由债务人控制,钱的去向只有债务人有能力证明。而债务人的配偶在法律意义上与债务人的亲密程度会优于债权人,配偶的举证能力也至少优于债权人。所以王东红主任认为,恰当的举证责任应当是——债权人、债务人、配偶三方做为独立的个体,不偏不倚的分配各自的举证责任,最终谁的证据更优,更合理采信谁的主张。绝大部分法官在运用和分配举证责任时都是合理的、公正的,但当作法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则,则可以规定的更加明确。

如果出现意外,且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债务该怎么还?

假如夫妻一方(债务人)出现意外,无法偿还,若是另一方主动承担还债那还好;万一是像最高法解释中规定的不属于夫妻共有债务的,那么被欠债的(债权人)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封跃平律师强调,当夫妻一方(债务人)失去偿还债务能力(未死亡),且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该由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清偿,在其中也应当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那一部分。

王东红主任指出,如果债务人意外死亡,如果其尚有遗产,则首先在其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所谓的遗产范围指的是,其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个人”合法财产,指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后属于举债人的个人财产。如果债务人没有遗产,且债权人追加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时,则需要审查其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没有遗产,则应将案件终结。

比如银行债务,如果有抵押物,则抵押物优先用于偿债,如果没有抵押物,则在债务人个人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其配偶有义务偿还遗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部分。

如果债务人有继承人的,则遗产也要优先用于偿还债务,有剩余部分再按照《继承法》进行继承。

爱是爱,有时候更需要“同甘共苦”

中国毕竟是人情社会,在很多传统家庭种,一般不会用法律去做根基点。也就是说,比如老公负债了,也告诉老婆了,但一般老公是不会让老婆去“签字”。因为一旦你让你老婆签字,她可能会认为,你让我签字,说明你不爱我了。对于这样的情况怎么看待?

我们既不能丢掉传承了几千年的“情”与“理”的社会特征,还要在保留原有文化特征的基础上让人们更规范的行事。当“情”与“理”调整不了人情社会和家庭中扯不清、理还乱的人事物的关系时,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家庭关系就是必然的。

王东红主任指出,一方负债时如果不让配偶签字是不是就意味着这个债务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呢?这个答案可以明确回答,并非如此。是否能够认定为共同债务要从多角度考虑,夫妻共同“签字”仅是最常规的方法,对债权人来讲比较保险的方法。但现实生活的复杂及证据的多样性已经远远超出了这种常规的“证据形式”。法律的复杂性也在于对证据的收集和甄别。

需要说明的是,债务人是否让配偶签字有时并不取决于债务人本人,而取决于债权人的要求,如果债权人明确要求其配偶作为共同债务人签字,则债务人与其配偶如果认可这种建立债权债务的关系则就会按照债权人的要求行事。

封跃平律师表示,最高法此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新解释,本质上是家庭(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形式的一种补充。当前人们思想不断的进步,看待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当更加理性。

爱情需要感情维持,但也需要法律保障,同甘更能共苦才是爱情的真挚呈现。

网友常说,“字数越少,事越重要(大)”。最高法今天发布的这则新《解释》也不过寥寥四条,但它的发布适应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的变动,将婚姻中夫妻的共同债务关系在法律层面理清,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也促使婚姻中夫妻双方的法制意识,是我国法治建设进步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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