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如何缴纳增值税,想必大家都很熟悉,但是有形动产租赁特殊计税情形,你熟悉吗?

案例:景德镇某陶瓷生产基地(该陶瓷生产基地为一般纳税人

)应约将一组多年前收藏的青花盖罐等系列产品安全送到天宝瓷器展览中心,(合同主要约定内容:天宝瓷器展览中心以租赁形式签约,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个月,租金45万元,进行”历代精工,传世之瓷”的巡回展览)本案例纯属虚构

提问:该陶瓷生产基地如何就本次出租行为缴纳增值税?

解答: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根据以上规定得知: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陶瓷生产基地取得的租赁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按3%的征收率征税。

作者简介:

马月凯,女,毕业于河北地质大学财会专业,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审计助理,为多家大中型企业主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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