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延吉市执行新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延吉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将于7月1日起对污水处理费进行调整。调整后,以一个家庭年用水量70吨计算,每月水费支出增加额在4元上下。

早在2015年1月2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通知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通知》还要求,2016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调整到位。调整后的污水费标准是,居民每吨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目前为止,全省除延吉市和长春市双阳区外,其他县市(区)都已根据国家相关通知和规定,调整了污水处理费。

目前,延吉市城区已建成并投入运营污水处理厂4座,其中污水处理厂3座,中水处理厂1座。日均污水处理能力为25万吨,中水处理能力为5万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已达到100%。延吉市现行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是2006年颁布实施的,多年以来,延吉市污水处理运行费用远远超出实际征的收污水处理费。

本次调整,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文件精神,以促进节约用水、节能减排为目的,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遵照国家确定的最低标准进行调整,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中水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延吉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本次调整,居民用水、公用水以119号文件所确定的最低限为标准,其他用水参照其他城市标准,综合考虑相关行业承受能力确定征收标准。城市低保和双残家庭,继续实行减半收取的政策。水量的确定按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居民所缴纳的水费中,包含了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源水费、水资源费等。延吉市水务集团根据居民用水量分析,如果一个家庭平均年用水量在70吨左右,按这个用水量,污水处理费调整后,一个家庭每月水费支出增加额在4元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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