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贷备案的情况,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据了解,目前合规的网贷公司寥寥。有观点认为备案延期预示着行业可能迎来更高门槛

《投资时报》记者 王钰

原计划的6月末备案大限已然临近,然而,截至6月19日,仍未有网贷公司备案达成的消息传出。

《投资时报》记者目前从监管部门、网贷公司及业内专家等多个渠道获悉,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备案可能已难以实现。

备案“延期”的背后是对互联网金融和网贷的监管加强,包括最近对变相现金贷和套路贷的打击。同时,业内普遍判断网贷的门槛或将提高。

由于现金贷与合规消费贷容易混淆,这给消费金融行业带来了挑战。

备案“延期”也会加快行业出清。有接近监管部门人士对《投资时报》记者表示,“洗牌在所难免”,备案之前的自动退出对行业或也是利好。

备案或“爽约”

一位网贷公司负责人明确对《投资时报》记者表示,该公司目前仍无监管部门前来验收,“这个月肯定不会备案了。”

一位熟悉网贷行业的律师也对本报记者表示,一些地方之前已经完成对协助备案的中介机构的招投标工作,但之后突然停顿下来。“可能忽然得到某种指示。”

而一位此前与监管层互动频繁的互联网金融专家坦承,目前完全合规的网贷公司(P2P)寥寥。“监管层认为目前网贷行业风险仍不可控,还需时间观察。”该位要求匿名的人士如此表示。

《投资时报》记者随即向监管部门或接近监管部门人士进一步求证。

某地方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人表示,因为各种原因,网贷备案各地都会延迟,包括“银保监会可能有一些想法。”

对于北京地区的网贷备案是否延期,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相关部门人士对记者表示无法确定时间。“没有下具体通知,我们这边也不知道。”

据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转载的报道,杭州市西湖区互联网金融风险排查和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发布《西湖区网贷机构整改预验收工作方案》,该《方案》称,目前由于P2P网贷机构验收备案工作延期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贷机构的正常业务发展。通过组织开展网贷机构整改预验收工作,“为后续验收备案做好准备工作。”对于通过预验收的网贷机构,允许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内容。不过该《方案》也强调,预验收结果不形成对网贷机构后续通过备案的承诺。

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近日在出席一次论坛期间表示,P2P网贷备案年内完不成。P2P网络借贷必须定位于信息撮合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一定要是纯粹的信息中介。”“目前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去伪存真。”“到底市场上的P2P可以留下来多少说不准。”

记者联系到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该人士称,如果按规定回归信息中介,很多网贷公司很可能生存困难。据其理解,按已有法规条件,网贷公司10%的达标率已属不易。

或面临更高门槛

市场人士普遍认为,备案时间调整预示着整个行业将迎来更高门槛。

上述网贷公司负责人表示,备案时间调整其实对领先的平台有利。他也认为,整个行业并不需要数千家同质的企业,最终通过备案的可能在10%以内。

该人士对于“延期”有着自己的注解。“延期和重新备案不同,延期无非是过几个月再来验收,之前的整改是承认的。但如果调整规则了,就得重新摸排重新整改。”

上述互联网金融方面律师也表示,备案时间调整可能意味着未来的备案制会变得更严格,也更像许可制,特别是她觉得可能在会在注册资本金、股东背景、抗风险能力、风控能力、合规的程度等方面将提出更高的要求。

据记者了解,此前的备案标准主要基于2017年12月8日网贷整治办出台的《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和2016年8月17日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其中,《通知》要求最迟应于2018年6月末之前完成备案登记工作。

《通知》规定,有序开展辖内存量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与备案登记工作,实现行业市场出清、扶优抑劣、规范纠偏。“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对于《办法》中规定的自融、归集出借人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放贷、期限拆分、类资产证券化业务、虚假信息等十三项禁止行为及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规定,网贷机构应该在《办法》发布后不再违反。相应存量业务没有化解完成的网贷机构不得进行备案。以及,在2017年下发相关通知后,继续违规发放房地产首付贷、校园贷以及现金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不予备案。

严监管或成“双刃剑”

网贷备案政策将行业门槛提升后,一些公司将面临转型选择题,甚至行业将出现一轮洗牌。随之而来更为严格的监管政策或将是一把引导行业发展的“双刃剑”。在监管“高压”政策下,行业的发展未来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而普惠金融的社会理想是否能够实现,还需要通过市场的发展情况来检验。

从去年底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整治现金贷的指导意见后,今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这份“征求意见稿”是针对信用卡领域,但从中不难看出监管部门对行业政策更加收紧,其初衷是为了严控利率红线、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一个非常具备正能量的出发点,非常符合政策和社会主流价值导向,但是它是否能经受住市场的考验,或者说真正意义上实现发展普惠金融的目标呢?

分析人士向记者表示,首先,对于中国来讲,普惠金融服务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人群、农民甚至小微企业等特殊群体,具有小额、大量、分散、客户群体多样化等特点,而这些人群在金融领域中,多为首次借款、无任何信用记录群体,因此,传统商业银行并没有设置、也没有计划为这些人提供金融服务。这就需要新兴的金融服务机构,如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金融公司,在市场上与传统银行的金融服务形成互补,通过下沉渠道和服务网点,广泛渗透至三四线城市、城镇和农村地区,为低收入人群提供消费信贷支持,普惠到更广泛的群体。

其次,基于普惠金融服务的特性,新兴金融从业机构相比传统金融机构在渠道建设、运营、融资及风控等方面往往面临更大的成本压力,因此,其综合费率通常高于传统商业银行,这是平衡成本压力、保障业务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但是,由于之前市场乱象频出,新兴金融机构的费率水平也是近一两年市场和监管层面所关注的焦点,自2017下半年以来,监管部门频频发力,清理整顿网络小额借贷、P2P、现金贷等创新金融服务领域,更是规定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即不得超过36%的红线,严控金融服务的使用成本。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监管是一把双刃剑,能顺水推舟亦能逆水阻舟,要掌握一个度,即要保证市场秩序,也要促进行业发展。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普惠金融的创新与发展离不开严格的政府监管和灵活的调控。监管部门大力整治市场乱象,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也能确保行业的规范、合规发展。

但是,另一方面,考虑到普惠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成本压力,许多国家对于相关服务的费率标准设定较为灵活,其原因在于若完全遵照传统银行的费率标准,普惠金融服务提供者难以完全覆盖成本压力,这会对其长期、可持续运营带来巨大挑战。

同时,国外市场经验也显示,费率标准红线过低,会促使部分普惠金融机构停止为低收入或者无信用记录的高风险人群提供服务,以降低风险成本。如此一来,这部分存在需求的消费者在无法获得普惠金融服务的情况下,只能向亲友借钱,甚至转向非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高利贷等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渠道,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自身和家人的生活也会受到极大影响,这与普惠金融的初衷背道而驰。

因此,在严格的监管之下,各从业机构都应该合规发展、持续创新、公平竞争,灵活调整金融服务使用成本,让有需求的人群有多样化选择的机会,这样才能真正促进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而监管部门在规范行业有序发展的同时,应继续推进征信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在融资渠道等方面给予普惠金融参与者更多政策性支持,减少其后顾之忧,从而减少运营和风控成本,降低产品费率,最终真正普及、惠及广大金融消费者。

在这些分析人士看来,无论是企业还是监管部门,作为行业的参与者,都应该一起去努力实现上述目标。监管网络信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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