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创业大学生小何在淘宝购物时与商家发生不快后投诉了商家,为自己引来麻烦,商家先是打电话、短信辱骂威胁,而后两名操着南方口音的男女找到小何公司所在地,上门要求撤销投诉。小何第一时间向淘宝客服反馈,淘宝回复称,劝诫商家,依规作出处罚。(7月1日《华商报》)

林林总总一大串,不过就是因尺寸不对少买一件而商家要求增加运费,客户因此而撤销订购引起商家不满进而辱骂买家,买家因此而向购物平台投诉商家,如此一个简简单单的“差评”之举,却引来如此严重后果,这到底是哪里出了毛病?

先说说“差评”。顾客是上帝,只是一种说辞,在商家眼里,顾客大约永远不是上帝,而只是一个买卖对象人。换言之,在某些不法商家眼里,顾客只是一个可以赚钱的钱袋而已,如此才有了对顾客的不礼貌辱骂甚至要挟。“差评”仅仅只是消费者最后一根稻草,也就是说,消费者在买卖双方的交易活动中,永远处于劣势状态。买的不如卖的精,看似消费者虚张声势,实则赚钱的永远是卖家,是否劣势,不言自明。那么,所谓最后一根稻草,恰恰是购物平台给予买家的一种维权方式。无论是买卖之后的差评也好,还是买卖之中的投放也好,这都是消费者拥有的买卖权利。当连这一根最后的稻草也被无理剥夺之后,那买家还拿什么替自己维权?因此说,可怜的稻草,必是最后一根维权的稻草,正是购物平台运作者们,给予买家的一把可怜的“尚方宝剑”,既不容被剥夺,也不容再行“交换”。

再说说购物平台,到底是不是法律代言人?到底可不可以代替工商管理等行政职能?按照传统的市场管理模式,投诉管道往往是工商税务卫生等市场管理部门,然而网购一起,这些应当自始至终在前台的管理者,一概仿佛“隐身人”,消失不见,代之以管理平台的虚拟管理。不过是罚分,关店,屏蔽,这些招数其实卖家早已经想好了万全之策,那就是分身术,或者是起死回生术。开另一个店,并非难事,此处屏蔽两天,彼处照常歌舞升平营业,平台又能怎么着?起死回生术则是另起炉灶,也不过是网上审批过后照常营业,平台岂不也可以睁只眼闭只眼?哪个管理“小二”又去深究过?

购物平台既然并非法律代言人,更非工商等“隐身人”的显形,那怎么可能代行法律程序与法律管理职能?其解决方案应当是,购物平台引入官方“监管模块”,让消费者一键可以完成投诉。既不能推三阻四,也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有困难找乌有”,而是立即处理,依法解决投诉所陈述的问题。如此一来,消费者怎么可能再遇到种种差评威胁甚至“大声喊叫让我小心”之人身安全威胁?

“差评门”需要一个“监管门神”。“芝麻开门”,其呼唤的对象,应当是负有维护消费者权益职能的市场管理相关法律部门,而不仅仅是购物平台。

文/李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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