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儀式

1978年10月23日上午,《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批准書互換儀式在日本首相官邸舉行,中國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與日本首相福田赳夫出席,中國外交部部長黃華和日本外相園田直分別代表本國政府簽署了“互換《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批准書的證書”,互換了批准書的正本,《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從此生效。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或“中日友好條約”。簽訂日期:1978年8月12日(於北京)。生效日期:1978年10月23日。《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在文本上十分簡單,主要是確認雙方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兩國持久的友好關係;在相互關係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反對霸權主義;發展兩國經濟和文化關係,促進人民交流等。

條約有效期爲10年,至今中日兩國都沒有宣佈終止條約,所以條約一直自動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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