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索玉安,河北省磁县磁州镇陈家庄村人。

索玉安:身份证号码130427195203041114 手机15833101282

王秀花:身份证号码130427196409131128 手机13784205308

胡孝连:身份证号码13042719480227111X 手机15081775221

被举报人:刘春生,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镇陈家庄村人(现任支部书记兼村长)

举报事实如下:

一、刘春生依仗职权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投机取巧,巧取豪夺只卑鄙手段,窃取集体经济和集体财产。

1、2002年,刘春生当上支部书记后,当年九江临街门面房共22间,价值300多万元,自己强行占有。到现在还在用集体的财产做自己的买卖!

2、刘春生胆大妄为,目无党纪国法,在职期间把钛白粉厂历年给的租赁费自行贪污,总价值150万元以上。

3、刘春生胆大包天,在两委成员和党员群众无一人知道的情况下,自己私自将钛白粉厂租赁的三十亩土地卖掉,价值600多万元,以上三项共计千万元以上,皆为刘春生自己贪污的。

二、就刘春生的这些犯罪行为和其他犯罪事实,我们多次并长时间的想当地政府反映检举,也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实名揭发举报,到现在已经有两年多的时间了,但都没有依法公正处理。

三、在2017年9月22日,在磁州镇领导李全海的提议下,我们三人(索玉安、胡孝连、王秀花)在磁州镇给刘春生进行了对话,并让刘春生提供了1994年7月22日由原陈庄村委会和赵付贵(第三建筑安装公司第四工程处)签订的建房合同书,由此我们从所谓的合同书中又发现了刘春生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再次举报如下:

(一)1994年建22间门面房时,陈庄支部书记是李长春,合同书称三年内还不清乙方垫付款(止1998年12月底),甲方(陈庄)将此楼房抵押给乙方,如果合同生效,在李长春任职期间,就应该抵押出去,但事实上是李长春在任期间,此楼房一直在租赁着,过了七八年的时间,也没用抵押给乙方,而是到了2002年刘春生上任后,才把此门面房抵押给乙方,这是什么逻辑,又是什么道理?

(二)2002年刘上任后,当年就依仗职权采取不择手段,把租房的客户撵走,强行占为己有,从此集体的财产变成刘春生自己的私有财产。

(三)间房合同书中的原磁县北来村乡陈家庄村民委员会的大队公章和原村主任王视玉的私人印章,包括王视玉的签字,经我们对比分辨,都是刘春生一手炮制的家伙,我们有证据证明刘春生所提供的合同、公章、私人印章、签名都是私刻和伪造的。

证据如下:

1.合同书上说建房总面积是480平米,单价是400元/平米,总金额是201312元,而不是等于201312远吗,这说明合同书上的数字是刘春生捏造的。

2.我们对建房面积进行实地大测量,实际尺寸应为场30米,宽6.8米,二层总合为408平方米,并不是480平米。

3.合同上没有建房尺寸和质量要求,更没有一式几份,这都是不合常理的。

4.刘春生给我们提供的建房合同,原件上的印章和复印件上的印章不符,合同上的公章与原大队使用过的公章不符,合同上王视玉的私人印章和卫生院使用过的印章不符,合同上王视玉的前面和王视玉生前的签名不符。(王视玉1997年去世)。

5.刘春生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就冒用死人的名义伪造合同,私制公章和个人印章,并冒充死人签名,真是罪大恶极,不择手段。

6.刘春生瞒天过海,欺骗群众,想利用死人之手达到损公肥私的目的,但他的谎言再多,也掩饰不了事实的真相。

1994年,王视玉任村支书期间,他用的公章和私印都是真的,他不可能为了让刘春生侵吞集体财产,而冒着犯法的危险再去伪造合同,私刻大队的公章和私印,因为既得利益者是刘春生,而不是王视玉,这都是刘春生为了掩盖他的犯罪事实而一手制造的假合同。

综上所述,刘春生胆大包天置党纪国法而不顾,公开贪污、盗窃、伪造合同、私刻公章和私人印章,冒充死人签名,利用职务之便窃取集体财产,使百姓和集体利益受到极其严重的损失,使共产党的威信和形象受到严重破坏,所以我们要求有关部门根据宪法党章和党纪国法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后附有真假公章、私章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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