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上海市版权局和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举办的“短视频版权与竞争问题研讨会”现场。资料图 法治周末记者罗聪冉 原创短视频刚上传就被“秒盗”,出现在别人的客户端上;大量短视频“搬运工”,对原视频进行“二次创作”,产生出“移花接木”“掐头去尾”的伪原创视频;一些短视频节目将影视节目、综艺节目的片花、预告片等加以处理后上传,断章取义,靠标题吸引眼球…… 自2017年以来,短视频产业迅速发展,目前已经形成很大的市场规模和经济效益。“但在巨大的投资热情和市场需求背后,短视频产业的发展短板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制问题日益凸现,主要包括内容格局不高,低俗信息充斥其中;创作新意匮乏,同质化严重,甚至侵犯他人的权利;有的传播平台注重短期盈利,长期规划不足,违法传播现象比较严重等。”7月7日,在上海市版权局和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举办的“短视频版权与竞争问题研讨会”上,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曹文泽如是说。 如何更好地管理短视频行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规范竞争行为,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且迫切希望解决的重大课题。 热播作品上线13天 投诉下线914条侵权链接

据《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18)》显示,短视频产业在2017年实现了迅猛增长,用户规模突破4.1亿人,同比增长115%;短视频市场用户流量与广告价值爆发,预计2020年短视频市场规模将超350亿元。

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张钦坤介绍,早在2005年,《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曾引爆PC互联网传播的热潮,后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进化发展,短视频产品形态也在不断演化,从15分钟到5分钟、3分钟,目前,抖音、快手等产品的视频时长甚至只有十几秒。不过,视频时间虽然越来越短,但是却占据了用户越来越多的消费时长。在“注意力经济”时代,随着短视频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其版权问题也越来越凸显。

爱奇艺诉讼维权总监胡荟集介绍,在很多资讯、短视频网站上,存在大量热门影视剧的碎片化视频,“比如电影等作品一经发布,一到两个小时左右,短视频网站就上线了作品片段,并开始24小时不间断滚动更新,播放量巨大”。

胡荟集谈道,在视频网站发出侵权通知后,虽然侵权方会配合下线侵权视频,但随后可能又会在另一个时间点上线新的侵权内容,如同“打地鼠”游戏,权利人与侵权方之间的攻守之战绵绵不绝。“以爱奇艺目前热播作品在某短视频网站的维权情况为例,上线13天,已投诉下线914条侵权链接,其中一天就能更新近300条,近期每天约有50条在各个时间段传播。”

“分析发现,目前侵权模式主要有三种——机器搜索爬取、自动分段、搬运;未经许可直接转载;用户剪辑、组成专辑、去水印、上传。然后,资讯、短视频网站将上述三类型来源的内容加以算法分析,向用户提供热播作品的片段。”胡荟集指出,“短视频平台以‘通知+删除’即免责为由,一般在24小时内删除,但短视频作品更新周期短,一旦被传播,即便删除,侵权损害已经造成,尤其对于跟播影视剧、体育赛事等内容来说,维权有时效要求。”

原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版权执法处长杨勇也谈道,在短视频传播中,目前最常见的是对片段作品的传播。一部两小时的电影拆成60个短片,每个短片几分钟,当用户点完每一个短片,基本上就会了解电影内容,放弃观看完整作品,这对视频权利人产生了极大危害。

业内人士认为,短视频领域侵权现象多发主要是因为,短视频深受用户欢迎,市场需求量大;侵权“性价比”高,风险低;平台、作者以及用户的版权意识都比较薄弱;维权成本过高,获赔额低;监管以及短视频版权保护制度不完善。

平台用算法推荐侵权内容即属“帮助”侵权

通常情况下,平台在满足用户观看、创作等需求的同时,也对平台内视频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那么,若短视频侵权,如何看待用户与平台的责任?

业内人士表示,一般认为,平台在用户生产内容作品中扮演的角色是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有两个重要原则,一是避风港原则,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与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红旗原则,ISP只有在“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盗版的存在时,才能获得避风港原则的庇护。

不过,胡荟集认为,“即便是作为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方,短视频平台也不可免责。原因在于,根据红旗原则,首先,平台方对侵权内容通过了算法推荐,属于‘帮助’侵权;其次,作为专门提供视频服务的平台,应该知道传播内容为热播且知名度较高的影视剧、电影、综艺等内容,对此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防止侵权内容传播;另外,平台通过侵权视频的点击,获取了流量红利,进而获得广告收入。因此,短视频平台即便自称为ISP身份,也是不能对侵权行为免责。”

“进一步来说,从表面上看,短视频网站似乎只是提供一个平台,供用户上传内容,此时侵权主体是上传用户和平台方,二者构成共同侵权;但实际上,在短视频侵权传播中,大量内容都是网站自己通过机器搜索爬取,进而以UGC的形式伪装上传并传播,使用户随时随地可以获得作品,同时还通过算法分析推荐,依据用户喜好进行内容推送,以博取用户使用好感及扩展用户数量,已然构成作品提供行为,应该是直接侵权责任。”胡荟集认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丛立先也认为,从一般意义上看,短视频传播平台,基于对内容的分析、算法推送等功能,已成为了提供作品的内容提供商(ICP)身份,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如果服务提供者名义上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但却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查、选择和修改,则其实际上对作品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其行为应当构成直接侵权或间接侵权。

杨勇谈道:“根据调研发现,在UP主上传视频后,平台会根据点击量给他们分广告的费用;用户点击这个节目看,平台也会给用户发红包,网络服务商、上传者、用户三者在作品传播过程当中,已经形成了共生、共存、共赢、共利的局面。某种程度上不是简单的‘帮助’侵权,而是共同侵权行为。”

“片段之短”不等于“损害之微”

可以看到的是,短视频不仅经常使用其他影视作品,也经常使用其他短视频。那么,在制作短视频过程当中,若需用到其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时应如何处理?使用他人上传了短视频内容,是不是就能构成合理使用?

据了解,一直以来,影视界有一个不成文的惯例是,传播5分钟以内的视频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看来,时间的长短并不改变作品的属性,如果短视频构成一个视听作品,则适用视听作品的保护规则。原有的著作权理论与实务对视听作品的预设是以电影、电视剧为主要模型,在影视剧作为视频主流的时期,作品时间的长短在一些裁判中曾经作为判定侵权的重要考量因素。

不过,在碎片化偏好成为欣赏主流的当下,这种预设或将被打破。李琛表示,“使用作品的量”是判定合理使用的考量因素之一,对视听作品而言,短时间的片段就是“少量的片段”;而短视频产业的兴起,使“少量”片段本身具有了独立的市场价值,对合理使用的认定也会产生影响;短视频时间虽短,利益颇丰,短视频制作截取的他人作品多为投资较大的视听作品,“片段之短”未必能推出“损害之微”。

丛立先也认为,针对短视频的版权保护,要回到作品认定的本身,即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要件,不能以时间的长短来界定是否侵权,如果一个原创短视频作品,未经许可被他人传播,这种行为就是侵权。

“具体来看,如果仅是借鉴别人的思想再创作,这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应归作者所有;如果是拿别人的短视频演绎成新的作品;则必须获得原作者授权,只有征得原作者许可才能进行演绎;如果想把别人的短视频汇编成一个新的短视频,同样应征得原作者许可才能进行汇编。”丛立先谈道。

胡荟集认为,在具备一定原创基础上对他人作品进行解说、剪辑等类型的改编,且画面或音乐也使用了他人作品时,首先要具体分析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如果原创程度高,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在合理范围内,并且不会影响原权利人的权利的行使,基于鼓励创作的原则,对这类短视频可以认为构成合理使用;但必须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短视频,通过剪接作品画面,配上几句毫无创新的解说,实质还是向用户提供原作品的画面以获得点击和流量,这类型的短视频应认定是恶意的侵权行为。

责任编辑: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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