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审现场

原标题:济南市委原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原市长杨鲁豫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7年5月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济南市委原副书记、济南市人民政府原市长杨鲁豫受贿案,对被告人杨鲁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杨鲁豫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鲁豫在担任济南市委副书记、济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和泰安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征用、项目开发、规划审批、工程建设、工作安排、职务调整等事宜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27.8228万元。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鲁豫的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杨鲁豫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杨鲁豫简历

杨鲁豫,男,汉族,1957年3月出生,山东莒县人,1974年4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高级工程师。曾任山东省济南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1974.04--1978.03,河南省襄城县孙祠公社工作

1978.03--1982.01,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建筑工程系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学习

1982.01--1984.03,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人事教育局干部

1984.03--1985.03,重庆建筑大学教务处办公室主任

1985.03--1985.08,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人事教育局科长

1985.08--1987.07,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经济与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7.07--1989.10,国家建设部办公厅秘书、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

1989.10--1992.11,国家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办公室副主任、综合处处长、办公室主任

1992.11--1995.01,挂职任东营市副市长

1995.01--1995.08,国家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副司长,挂职任东营市副市长

1995.08--1997.12,东营市委常委、副市长

1997.12--1999.05,山东省建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05--2001.09,国家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司长

2001.09--2003.05,国家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司长(1998.06--2002.06,在哈尔滨工业大学环境科学与技术专业博士研究生)

2003.05--2007.04,济南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2007.04--2008.02,济南市委副书记

2008.02--2009.01,泰安市委书记、市委党校校长

2009.01--2011.12,泰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委党校校长

2011.12--2012.01,济南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

2012.01--2012.03,济南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12.03--2016.04,济南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16年4月6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山东省济南市委副书记、市长杨鲁豫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早前报道

济南原市长杨鲁豫被双开:对抗审查搞权色钱色交易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山东省济南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杨鲁豫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杨鲁豫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杨鲁豫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杨鲁豫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央视新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