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热的七月,又是一年毕业季,又有一大批高校毕业生踏上社会,开始新的人生旅程。但随着高校毕业生党员数量的不断增加和新形势下就业压力的冲击,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规范。

一是高校毕业生党性意识薄弱,思想认识不清晰。部分高校毕业生年纪轻、党龄短,党性意识较为薄弱,对组织关系概念不清,将其混同为户口,认为应该跟户籍地挂钩,转到家里是理所应当。有的党员毕业后忙于找工作,组织关系一般委托父母或他人接转,至于应该转到哪、是否接转到位等,自己却不闻不问,难免成为“失联”党员、“口袋”党员。有的党员工作流动性强,疲于频繁接转组织关系,想“一劳永逸”,把组织关系直接转到户籍所在地,然而确不能保证每个月按时缴纳党费、回家参加党组织生活。

二是高校与街道、乡镇党组织对文件解读不一致。中组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通字〔2015〕33号)规定,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对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也可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在具体操作中,部分高校 “硬性”的要求这两类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必须转到本人的户籍地,高校认为,“本人居住地”即是户籍地。然而,在县(市、区)的街道、乡镇认为,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本人居住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分,“本人居住地”不等于“户籍所在地”,不能一味将组织关系“打回原籍”,尤其涉及到预备党员,如果组织关系跟本人不在一起,不仅党组织对其预备期的考察、管理难以实施,本人正常转正也会受到影响。

三是个别高校对新规定新要求的贯彻执行不严格。中组部就规范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分别于2004年、2015年做出明确规定,内容变化较大。2015年的新规要求,对出国留学或出境学习的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必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同时也删除了可将组织关系转到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的要求。然而,个别高校对2015年文件的新规定、新要求不了解,仍然按照2004年的规定执行,给高校毕业生党员带来一定的误解。此外,个别高校还存在“图省事”的心态,担心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出现管理不便、容易失联等问题,便将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一刀切”,全部打回原籍,对2015年的新规定不予理睬,不严格贯彻落实执行。(李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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