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探索村民自治的试点工作开展得如何?

在《村委会组织法(试行)》颁布30周年之际受到学者的肯定。

近日,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暨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主办的纪念《村委会组织法(试行)》颁布30周年暨深化村民自治研讨会在华中师范大学举行。清远及四川都江堰市、湖北秭归县三个全国村民自治试点地区,受邀在会上介绍探索村民自治经验做法时,受到与会人员“点赞”。

会议现场

研讨会上,华中师大中国农村研究院教授徐勇、邓大才、刘金海、陈军亚教授以及来自北京市委党校、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等多所院校的专家学者共22人先后作了发言,回顾村民自治法立法过程及村民自治探索实践历程,探讨我国各地村民自治的实践突破,分析村民自治探索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今后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提出对策建议。既有谈到对一些特定区域村民自治探索实践的观察和体会,也有对村民自治理论的宏观思考。

广东清远市、四川都江堰市、湖北秭归县三个全国村民自治试点地区的代表在研讨会先后发言,分别介绍其探索村民自治经验做法。

清远市委农办副主任赖志军及该办农村改革科科长陈健先在会上分析了清远实施乡村治理改革的背景,介绍了“三个重心下移”具体做法及取得的成效,认为清远的积极探索及取得的经验是对全国村民自治经验的有益补充,一些经验也被吸收进了中央有关政策。

邓大才教授认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有下移、回归和扩展三个特点,“下移”即寻找合适的基本单元,从行政村自治向下移到适合的单元,并对清远的村民小组(自然村)自治探索给予了高度评价。

陈军亚教授曾在英德西牛镇驻点调研超过2个月,她结合调研体会,从国家治理和社会自治的互动关系角度讲述了村民自治在国家和社会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并以清远市为例,认为规模调整是依法创新治理单元,功能调整是国家治理的行政功能与自我发展功能的兼顾,内容拓展是自我治理的基本需求与国家治理对乡村发展战略性需求的统一。

链接

《村委会组织法(试行)》颁布30周年

《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在1987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成为指导我国农村基层治理和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文件。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原司长白益华作为《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立法见证者,强调要坚决按照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地坚持和推进村民自治制度不动摇,不断修改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加强和改进党和政府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和推进基层民主选举制度。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院长徐勇将《村委会组织法(试行)》颁布30周年生动地比喻为“三十而立”,并做出了“已立而未立”的论断,指出村民自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已经得到确立,但这个制度本身还需要完善,特别是在制度落地的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

采写:清远日报记者 黄作源 通讯员 李日军

编辑:安然

校对:山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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