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相互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从中谋取中标的行为。

“围标”、“串标”的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形式:1、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2、是投标人相互串通。3、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

“围标”、“串标”危害是不可忽视的,它使招标制度流于形式,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同时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社会财富的浪费,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为此,特提出如下对策措施:

一、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

1、由专门的机构来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围标”、“串标”现象,总结特点,探索应对方法,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管,使“围标”、“串标”现象失去生存的土壤。

2、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将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进一步加强资格预审条件的审核,对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和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坚决予以纠正。

4、健全招投标投诉举报制度,将监督管理部门的受理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对招投标利益关系人的投诉事项,要认真调查核实,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要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发挥有形市场的规范监督约束作用

1、依照《招标投标法》及《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符合进场条件的招投标活动一定要进场交易,对不按规定进场交易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尽快规范和完善有形市场的运行机制,严格有形市场发布公告、资格预审、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投标全过程的工作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

3、严格落实国家及省上有关评标专家的管理办法,建立评标专家信誉评价体系,对违法违纪的评标专家给予严肃处理。

以招投标有形市场为依托,加大投入,加快网络建设,积极开展网上招投标

网上招投标有着其他招标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一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不见面,减少“围标”、“串标”的机会。二是投标人相互不见面,不知道竞争对手是谁,只能托出实盘投标,充分实现公平竞争的竞争原则,实现招投标的初衷目的。三是大大降低招投标成本,有效减轻招投标各方的费用负担,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督管理。加强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依法办事的意识,使招标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建立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和事,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按照《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严格规定招标投标程序,提高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地位,提倡招标方技术经济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避免领导直接参与,削弱和减少招标人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诱导和影响作用。

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出借、借用资质的行为,对代理机构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从业人员注册登记备案制度,保持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定期开展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执业精神和执业素养。

加快建立投标人的信誉体系。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除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外,还应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对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行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除法律规定以外的惩罚性约定,如投标人“围标”、“串标”或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一经核实,无中标与否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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