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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进行宣判:男子班某持刀捅死情人阿梅,犯故意杀人罪;鉴于班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对他从轻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6万余元。

44岁的班某,是东兰县的农民。4月28日,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柳州中院提起公诉,指控班某持刀捅死女子阿梅,犯故意杀人罪。被害人阿梅的母亲、女儿、儿子、丈夫4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班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5.6万余元。6月8日,柳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班某与阿梅系情人关系。2017年10月13日晚上10时许,班某登记入住柳州市飞鹅路某酒店,阿梅如约来到客房。14日凌晨5时许,班某趁阿梅熟睡之际,持水果刀捅刺阿梅。在阿梅反抗时,他仍连续捅刺其胸部、腹部数刀,又用手掐阿梅的脖子,导致阿梅当场死亡。作案后,班某离开现场并乘车前往南丹县。14日上午11时许,班某主动到南丹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班某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的感情纠纷,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庭审中,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是阿梅先带刀、带人来威胁他,他感觉恐慌才持刀捅刺阿梅的。对此,法院经过查证,这些只是班某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对于班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阿梅曾向班某的妻子发送威胁短信,法院认为这不足以认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故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班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鉴于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法院决定对班某从轻处罚。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丧葬费3万余元,处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6500元,法院均予以支持;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依法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法院不予支持。7月9日,柳州中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7月17日,当事人已领到判决书。

来源: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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