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法总则
合同的生效:
实践合同:1定金合同(交付定金);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提供借款)(金融机构的借款不是实践合同);3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附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时);4应当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①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②商品房预售合同;③房屋租赁合同;④自由进出口的技术
经许可合同才生效:限制进出口的技术,自许可证颁发之日生效
多重买卖合同:都有效
约定不明的处理:
1总原则:协议补充;不能补充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2具体原则:①质量要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②价款或报酬:订立合同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③履行地点: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④期限:随时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⑤方式: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⑥费用承担:履行义务一方
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未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有权拒绝履行;
不安抗辩权:①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②解除合同:中止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恢复;合理期限内未恢复且未担保,解除。
三种抗辩权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除外。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行使的条件:1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口头或书面催促不算,要提起诉讼或仲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两个债权均已到期;4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代位权诉讼: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3债权人胜诉: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
代位权行使得法律效果:1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2债权人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4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撤销权: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可撤销的行为:①债务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权限的履行期限;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③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并且让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债务人的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撤销
债务人的有偿行为,第三人恶意才可以撤销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不到标准价格的70%
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超过30%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除斥期间)
3撤销权诉讼:债权人原告,债务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第三人;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行使的法律效果:一旦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合同的转让
1债权转让:
债权人转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抵押权、质权等),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
2债务承担:
债务人转移债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源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意定的概括转移
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法定的概括转移
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的抵充顺序
到期的>无担保的>有担保,先还覆盖率低的>同覆盖率,先还到期的>同时到期,按比例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合同解除
1合意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随时解除
4.情势变更
5.合同解除的程序: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没有约定,3个月内
抵销
约定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双方协商一致
法定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2)不得抵销的债务
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
②根据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
③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3)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4)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5)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通知为非要式(可以是口头形式),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
提存
1.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通知义务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违约金:高于损失可以减少,低于损失可以增加
过高:超过造成损失的30%;过低:造成的损失
定金罚则:违约金与定金条款二选一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2)政府行为;(3)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骚乱等)。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债的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
3建设工程合同: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