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楼消防通道窗户未安装防盗网,导致窃贼翻越至露天平台,进而撬窗实施入室盗窃,而事发地的视频监控形同虚设,业主的损失未能追回。业主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物管公司该负责吗?

■家中失窃 监控视频无信号

去年3月25日下午,原告阿惠与家人锁好门窗后离开住所,第二日晚上回到家中发现房门被反锁,厨房的防盗网被剪烂,家里也被翻得乱七八糟,意识到家中遭遇窃贼洗劫,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随后阿惠清点家中财物发现窃贼共偷走家中现金、金银首饰、钻石戒指、平板电脑等,共价值人民币约5万元。案发后,阿惠到物业管理处查看事发录像时发现,案发现场的摄像头并无视频信号。

阿惠认为由于物管无法提供事发当日现场的监控录像,导致公安机关至今未能侦破案件,且物管没有及时做好安保措施,安保人员玩忽职守,安保设备形同虚设,导致家中被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财产损失共计5万元,以及在消防通道的窗户上加装防盗设施和在消费楼梯及地下停车场加装监控设施。

物管公司辩称其已履行物业管理义务,对原告的房屋失窃不存在过错,业主的房屋内部财产损失不属于安保范围,原告的举证不能证实实际损失情况。因此,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实地勘验 未安装防盗网

经法院实地勘验可见,被盗房屋位于二楼,被盗房屋的厨房窗户(已安装防盗网)对出与本层的露天平台平齐。露天平台与该楼的消防通道有窗户相隔,即消防通道的二层南侧有一双开两扇窗,该窗下部约四分之一安装了不锈钢防护栏,但无安装防盗网,通过该窗户可直达二楼露天平台。

阿惠表示涉案房屋所在大楼的消防通道二层南侧的窗户没有安装全封闭式防盗网,导致他人可翻越该窗户到达二楼露天平台继而从涉案房屋的厨房窗户实施入室盗窃行为。

物管则认为其物业管理人员需从该窗户进出以便对平台进行日常清洁及管线养护,故没有进行全封闭。 另查,涉案房屋的业主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管公司的管理事项主要如下:对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及对公共区域安全值班、监督和巡视等服务,如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业主有权要求物管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物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

■法官释案:物管公司应否赔偿?

1.物管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业主无责任

被告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对其管理区域负有采取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措施的义务。案发后,其未妥善保存事发期间相关区域的视频监控记录,增加了盗窃案件的侦破障碍。

同时,经法院现场勘验可知,涉案房屋厨房窗户对出的露天平台与大楼消防通道二层南侧的窗户连通,人员可从消防通道一侧出入露天平台,显著增加平台两侧房屋的失窃风险和室内安保难度,因此被告对房屋失窃事件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失。

鉴于该刑案尚未侦破,如待该案侦破后再由实际侵权人进行赔偿,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故被告应对本次房屋失窃事件导致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被告并非实际侵权人,故其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施该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追偿。现未有证据证实原告在室内安全防范中存在明显的过错,故认定原告对其损失的发生并无责任。

2.结合购物凭证认定失窃损失为3万元

原告未能就其主张的财产损失提交全部购货凭证,鉴于房屋失窃的事实及涉案房屋的居住人员情况,结合原告已有的购物凭证,认定原告财产损失额为3万元。

3.涉案现场确存较大安保隐患

被告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积极采取各种安保措施以保障小区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经现场勘验可知,涉案现场确实存在较大的安保隐患,故建议被告在符合消防安全等条件下加装带开关锁装置的全封闭防盗网,并充分考虑业主的意见,在适当位置加装视频监控设备及增加安保人员巡查密度,切实履行物业服务职责。

法官表示,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则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保义务、注意义务,在合理范围内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因此业主居室财产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关键是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若物业公司未严格履行服务合同,或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过失,则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保安人员配置、警卫布岗不到位,防盗系统、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有效工作,围墙、防盗门没有得到及时修缮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阿惠财产损失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刘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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