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小编带大家对对赌协议的定义和类型进行了初步的理解和浅析,但是有人提问:”我懂了什么是对赌协议,但是我不知道什么是估值调整机制是啥子?”

0 1 简述估值调整机制

我们这么说吧,由于投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投融资过程中双方很难就目标公司的估值达成一致,但是为了促成交易,只能互让一步了呗!于是双方以协商市盈率为标准,根据双方约定的目标净利润计算出相应的估值从而确定投资金额或认购股权的比例,同时约定对赌条件。若未来没有达到对赌条件就是为股权价值被高估,则投资方有权要求融资方退回多收取的投资款或进行股权比例调整,若超出对赌条件就视为股权被低估,则投资方需向融资方补足价款或进行反向股权调整。

因此对赌协议也就是估值调整模式,它有点类似于预付款形式的"多退少补”的机制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价款调整条款

言归正传,今天我们主要是结合案例对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分析:

0 2 对赌第一案

还记得我们昨天讲的甘肃世恒与海富投资的的对赌案吗:

07年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签署了2007年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签订了增资《增资协议书》的同时约定了对赌条件:海富投资投资2000万入股甘肃世恒(约3.85%股份)并约定:甘肃世恒应在2008年净利润高于3000万元,若海富投资胜出则有权要求甘肃世恒予以现金补偿,若甘肃世恒不履行补偿则有权要求香港迪亚履行补偿义务。

后来因甘肃世恒输了,又耍赖皮,海富投资无奈只能对簿公堂。请注意了,这就是后来著名的"甘肃世恒对赌案”。

这个案子前后经历三审历时三年,海富投资先去了兰州法院,兰州法院一看:哎呀人家净利都不达标了你还让他赔偿,这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章程》,你们的《增资协议书》补偿条款内容与合资合同相关约定内容不一致依法我只看合资合同内容,这我管不了。

于是海富投资又去了甘肃省法院,甘肃法院一看,你这不是趁火打劫吗,人家净利润都完不成了你要管他们要钱,这违反了投资领域的风险共担原则,根据《合同法》你们这表面是投资实际上就是借贷嘛,甘肃法院还很二的让世恒将一开始融资的本息还给海富投资.......

最终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给海富投资撑腰了,但是这里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海富投资作为企业法人向世恒投资后,世恒应该是合资企业,那么世恒净利不达标的情况下海富投资还可以获得补偿这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权利,但是香港迪亚与海富之间的补偿约定是股东和股东之间的对赌并不损害公司利益,那这个事情就好办了,于是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让香港迪亚向海富投资支付补偿款

吃了一圈瓜,也还是云里雾里,对赌协议似乎与现存法律有诸多矛盾之处,所以我们不得不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重新的考量了

0 3 对赌究竟是否合法

对赌协议其实是一种舶来品,故而《合同法》中的15中又名合同中”估值调整协议”并不在其中,是一个名不正言不顺的无名合同。

目前大家对其有以下两种观点:

1. 对赌协议是射幸合同,投融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签订时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视未来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射幸合同的标的在合同成立时并不明确或者说并不唯一。

2.对赌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满足或者条件未满足的时候,投融资企业享有不同的权利。

对赌协议是在签署协议之时就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故而小编这里认为对赌协议更多的是偏向于射幸合同的,并且对赌协议约定的标的有可能是投资方让渡一定的权力给融资方,也有可能是融资方让渡一定的权力给投资方这一切都要视条件是否满足而定,这也是和射幸合同更加相像的。

当然啦,射幸合同有严格的法律适用性,并且也不是所有的射幸合同都受法律保护,这里我们认为,射幸合同只要没有严重损害企业利益、公共利益或者风险与收益极其不对称,法律从才会确定其违法性。

0 4 对于对赌协议的考量

以下小编对对赌协议提两个问题:

1. 对赌协议是否必然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利益

我们普遍认为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进行偿债的基础。,而在《公司法》中也是一再强调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而对赌协议一直大受诟病的原因就是:对赌协议中触发条件后对融资公司的估值的调整,其中数额巨大的股权转让和现金补偿损害了公司的股权稳定以及偿债能力

但这里小编认为对赌协议中的补偿实在双方商榷下制定的,必然不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任意赔偿,只要双方估值都没有严重背离融资公司的价值和能力,估值协议是不会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的。

2.对赌协议是否造成了风险收益的不对称

对赌协议中不管融资公司业绩是否达到,投资公司似乎都能得到收益,而融资公司却承担着风险,这真的违反了风险共担的原则吗?

我们在昨天的文章中提过,并且在投资过程中融资方在承担风险的同时,投资方事实上也在承担着非常可观的显性成本+隐性成本,这里的补偿条款其实并不会造成风险、收益的严重不对等

在融资方业绩完成不了的情况下,投资房处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要求得到一定的补偿,实质上这是在对初步估值进行的又一次调整,这也是弥补了投融资双方在估值上的认知差异,更有助于融资交易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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