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案件和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件中,很多人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上演了一幕幕惊心动魄的“夺子大战”,目的就是为了争到孩子的抚养权。其实,孩子不是哪一方的私有财产,离婚也不能剥夺另一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和对孩子的监护权利,而是解决孩子由谁来直接抚养;另一方仍是孩子的监护人,只是通过给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对孩子进行间接抚养。如果父母双方为了争夺孩子的直接抚养权闹得两败俱伤,甚至反目成仇,受伤害最大的恰恰是孩子。而且这种敌对的状态,并不利于双方建立良好的“离后关系”,也不利于孩子今后的身心健康成长。

对于达到一定年龄的孩子,法院在处理其抚养权归属的时候,还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那么到底多大的孩子有权选择跟谁生活呢?

今天,我们就来分享一个相关的案例,离婚一年后男方起诉要求变更八岁女儿的抚养权,女方并没有不适宜抚养或者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孩子则明确表态愿意随父亲生活,法院又该如何判决?下面,让我们一起进入今天的案例时间:

湖南衡阳的凌先生与妻子李女士于2016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生育的两个孩子,儿子跟随父亲生活,女儿跟随母亲生活。然而,过了一年后,凌先生却突然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凌先生认为,李女士离婚后不久再婚并生下小孩,无暇顾及女儿小花的学习和生活,因此请求变更小花由其抚养。李女士则辩称,其与现任丈夫对小孩尽心尽责,不同意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花现在八周岁,她与哥哥在父母离婚前主要由爷爷奶奶带大,父母在外打工。父母离婚后,小花跟随母亲一起生活了一年多时间,期间李女士并没有原告诉称的不适宜或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

当法官征求小花的意见时,她明确表态说,愿意跟随父亲和哥哥一起生活。那么,法院又该怎样判决呢?

法院认为,处理该类案件应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该案原、被告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法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变更小花的抚养关系,被告并没有原告所诉的法定变更情形。但是,《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规定已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十岁降至八岁,现小花已年满八周岁,小花选择跟随父亲生活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原、被告双方及法院应充分尊重小花的意愿,小花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小花变更为由凌先生直接抚养。

该案判决后,李女士表示:“尽管不是我们希望的结果,但法院判得很公正”。小花也高高兴兴地跟着父亲回家了。

这个案例,是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人民法院直接依据限制民事行为人起始年龄为八周岁所做的判决,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考虑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规定当时还未作出相应的修正。2018年7月18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终于在这个问题上一锤定音。该《意见》第3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涉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充分听取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单独询问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询问环境。

该规定,完成了从《民法总则》规定到《婚姻法》适用的对接,明确规定了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对随父随母生活的选择权。对于今后各级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提供了法律适用的依据。

希望今后在离婚案件中,能够少一些“抢孩子的”,多一些“听孩子的”,离婚当事人都能够以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大局为重,妥善处理好孩子的抚养问题,让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低到最低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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