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明溪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销售假药案,当庭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7年8月,被告人吴某在明溪县综合市场摆摊时,明知他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所销售的药品无合法来源,仍向他人购买“德国黑倍”、“德国黑金刚”、“藏密肾宝片”等三种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无批准文号的假药,并按照药品外包装上声称的治疗功能、药用疗效向不特定的人群销售,并从中获利100余元。

2017年9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对市场摊位检查时,发现吴某摊位销售的“德国黑倍”2瓶、“德国黑金刚”2瓶、“藏密肾宝片”1盒涉嫌假药,当即对涉案药品进行扣押。2017年10月,经鉴定,吴某销售的“德国黑倍”、“德国黑金刚”、“藏密肾宝片”等三种产品均为假药。2017年11月,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诉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药品进行销售的“德国黑金刚”、“德国黑倍”、“藏秘肾宝片”,均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所销售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庭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在案的假药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延伸阅读:什么是假药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来源:三明中院

本期编辑:凌峰 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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