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由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乡镇企业开发公司工作人员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一案在大田县人民法院以观摩庭的形式进行公开审理。

这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大田县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庭审现场,该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公诉与审判监督部干警、县纪检监察机关干部以及县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责任人到庭观摩旁听。

检察机关指控:

在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大田县乡镇企业开发公司,为下属矿点矿工办理工伤、生育、高危等保险,因矿点对外承包,公司责专人从各承包人收取保险费共计125万余元。

经该公司班子成员商议后对该款做收入不入账处理,所需保险费以公司管理费用名义支出,保管期间经公司班子成员与直接负责人、会计合谋共同贪污公款25万余元,违反规定,以公司名义将其中的87万余元集体私分给公司全体员工,余款用于公司其他不正当支出,同时直接负责人在保管过程中将其中的30万余元用于营利活动。

检察机关认为:

大田县乡镇企业开发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公司应收入的代为支付保险费计人民币87万余元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郑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班子成员与直接负责人、会计共同将公司收取管理的保险费用计人民币25万余元截留并侵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均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直接责任人员郑某利用经手管理保险费的职务便利,将本人保管的保险费挪用计人民币30余万元进行炒股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来源:三明市人民检察院

本期编辑:凌峰 灵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