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通过了美国宪法,其中有两项重要的原则,其一是联邦制原则,其二是三权分立原则。所谓联邦制原则,即美国各级行政单位是平行的关系,而不是从属的关系,而且不仅局限于联邦和州的关系。美国选举制度,具有美国的特色,所以美国的选举制度反映了自下而上的授权,充分反映了美国的国情。

在美国,总统管不到州长,州长管不到市长,市长(或县长)管不到县长(或市长),每一级行政单位,都来自于下级对上级的授权,而下级与上级之间,又采取了分权的方式。有些人误以为州长是州的老大,这是比较片面的,因为州长也得尊重该州的市长,尤其是那些发达城市的行政主官,例如洛杉矶县长,即使是加州州长,也需要对其表示充分的尊重。

美国地方行政主官的选举,是不受联邦控制的。同时,美国是一个高度自治的社会,而联邦立法机构代表的选举,即联邦众议院选举,和联邦参议院选举,也代表着自下而上的授权。联邦众议院,以人口为依据,为各州划分代表名额,可以将其称之为“平民院”,因为众议院议员主要是为了反映美国的基层民意。

当然了,这个所谓的基层民意,并不是芝麻绿豆的小事,由于美国是一个高度自治的社会,很多小事不需要政府出面,其民众就可以自发解决,真正反映到联邦层面的“基层小事”,在大概率上属于那类无法通过基层协商解决的事件,例如控枪问题,这个只有联邦有实力进行干涉。

联邦参议院,给予每州两名代表,而且是有且只有两名代表,无论大州小州,采用一视同仁的原则。参议院和众议院是不同的,但参议院议员的选举,依然反映了自下而上的授权,即各州选出自己的参议员,而不是由联邦进行委派,更不是由各州州长进行委派。参议院议员的选举,与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其实是平行的关系,两者互不干涉,甚至有人将众议院选举当作“热身”,而参议院议员的位置才是大头。

联邦参议院

参议院和众议院,在职责分配上,没有本质区别,都是美国的立法机构。可在事实上,参议院更倾向于解决重大且长期的问题,即普通美国人所不能预见的问题,这与众议院的平民化倾向迥然不同。参议院带有很强的贵族性质,类似于古罗马时期的“元老院”,也被称为“贵族院”。

理论上讲,美国宪法对议员选举并没有财产限制,但要想角逐议员,还是需要有一定的财力。众所周知,美国选举是一场非常消耗钱财和体力的活动,需要经常做演讲,还不能犯错误,还需要时刻盯着竞争对手,经常搞宣传,这是非常费钱的。如果是一个有钱人,他可以自己掏腰包,如果是一个没钱的人,他就必须寻求财团的扶持,给予其竞选资助。

这也是美国选举广受诟病的一方面,如果议员接受了财团的扶持,那岂不是要为财团说话吗?那么美国民众的利益往哪里搁?这种担忧是有道理的,但美国的利益集团众多,财团众多,议员们代表各自财团或者利益集团的利益,反而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公众的利益。

因为,在美国这样的资本主义国家,人人都是为了赚钱,并没有什么高尚的理想,而为了利益去辩论,去竞选,依然是比较现实的,总比喊口号要强。

这些人既然是为了利益,就必然是去解决现实问题,而美国民众,也是依附于财团或者利益集团而生存,虽然财团把这些利益拿走了大头,但民众还是能够享受到好处。例如,美国汽车行业的利益集团,如果能在国会中争取到优势地位,这对于汽车行业的工人是大有好处的。

假如,只是一帮人嘴上喊着代表美国汽车工人的利益,却在美国国会刷眼球,瞎提案,不解决实际问题。结果,这个人即使代表着美国汽车工人,汽车工人也得不到好处,远不如那些为了利益而解决实际问题的议员带来的实惠多,即便后者并不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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