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由一家基层检察院牵头发起的公益文件在网络社区中被刷爆了!

这份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和教育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校园性骚扰未成年人处置制度的意见》被媒体冠以“全国首个反校园性骚扰工作机制”的名衔,并且筛选出“24小时报案”、“不得调解”等关键词,在这个特殊的时节,分外撩人。

事实上,早在今年4月,同样在天堂杭州,由另一家基层检察单位——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公安、卫生等部门出台了《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接诊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侵害案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7月10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教育、卫生部门出台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将报告主体扩展到教育培训机构,随后,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公安、法院、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出台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干预制度,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处置机制从强制报告延伸到司法救助、临时看护、法律援助和强制亲职教育等各个方面,可以说是编织了一张保护少年儿童性权益的盛大网罗。

杭州市检察机关近年来在反性侵儿童方面的作为和担当,新意迭出、亮点纷呈,展现了一种“勇立潮头”、“敢为人先”、“树立标杆”的新时代精神,在检察高地上用他们的热忱与创意打造出了反性侵儿童的杭州模式、杭州版本。而刚刚成为网络“爆款”的这项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制,无疑是这个杭州模式的一枚剪影,杭州版本的一面活页。之所以会占据舆论高处,收获举国点赞,前面说了,乃是因为当下这个米兔运动如火如荼的特殊时节,它有意或者无意地构成了对社情民意的微妙的款曲。因此,不难想见,网民们盛赞这一举动为杭州这座在全国首开车辆礼让行人的城市增添了“人性之色”、“文明之光”,而这份来自检察官的努力也让人们对杭州这座本就充满温情的城市增加了几许敬意。毫无疑问,杭州的检察官职业群体在反性侵儿童事业上的深具道德和政治勇气的探索与创新,展示了他们对社会伦理的守护与公共文明的推动,以浓墨重彩的笔画铺陈出了检察官职业的底色,那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寄予厚望的“公共利益的代表”的角色,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平安健康成长,永永远远是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最最能够拨动心弦的公共利益了!

毋庸讳言,西湖区检察院的这份文件仍然是不够精致的,比如直接把防御对象从传统的“性侵犯”延伸到“性骚扰”是不是失之操切了、关于“性骚扰”的定义是否有失严谨了,等等。但是这些问题都是可以忽略的,我们更多地应该关注它的道德呼吁价值,也就是说,它以司法这样一种沉甸甸的力量向我们这个社会发出了这些严肃而诚挚的呼吁:

第一,性侵儿童是肮脏且卑劣的罪行;第二,学校也不是象牙塔;第三,性侵儿童案件不能私了。尤其第三点,无法否认的是,很多校园性侵儿童案件发生之后,因为作案者多为老师或者其他学生,学校甚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往往试图捂住孩子的嘴巴,压迫家长选择私了,而受害孩子的家长往往最终也会接受妥协,而这些又往往都是在保护儿童的冠冕堂皇的名义之下展开的,各色人等的沉默、冷漠使得校园性侵案件存在大量的犯罪黑数。西湖区检察院的这个努力,最直接的成果就是鼓励受害的孩子们勇敢地站出来、说出来,这本身就是不可估量的贡献了。

无论如何,反校园性侵总是征途漫漫。而所有的道德和法律的落地,归根结蒂都是一个个技术问题,需要各个方面付出实实在在的艰辛。从立法和司法机构来说,有许多事情等着去做,如构建性侵儿童案件的证据规则。当下在性侵儿童案件上出现司法疲软现象的一个突出原因就是取证困难,而取证困难的原因,首先当然是此类案件证据的天然不足,因为绝大多数性侵儿童案件发生在封闭、隐秘场所,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视频监控,性侵儿童案件中相当高发习见的猥亵案件,则更缺乏生物样本等痕迹物证,这样,性侵儿童案件往往只有被害儿童的陈述,而很多被害儿童又或多或少存在不敢说、不会说、不愿说的问题,这些使得绝大多数性侵儿童案件的证据相当单薄脆弱,得不到及时积极有效查处,从现有文化、制度和技术来说,性侵儿童案件不可能再有证据“增量”,作为司法机关来说,唯一可行的就是盘活现有证据“存量”,即提高证据的利用效益,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构建符合性侵儿童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具体而言,与性侵成年以及其他人身伤害类犯罪不同,应当探索以主观证据为核心的单边证据规则,即立足被害儿童的陈述,并且以此为核心衍生、扩展证据链,因此通过对被害儿童的专业询问追寻与还原现场便是取证工作的核心内容,这就对被害儿童的询问工作特别是初次或者一次询问提出了极高的专业要求,这应该是我国少年司法未来着力改进的方向。

又如,探索性侵儿童犯罪人的从业禁止和信息公开制度。性侵儿童犯罪人在美国法律中是是一个被特殊“关照”的对象,各州立法往往通过驱逐、打压甚至污名的手段,规定性侵儿童犯罪人不得居住或活动于学校、公园、托育中心、公共车站等特定场所,有些州甚至规定应当用特殊颜色涂抹性侵儿童犯罪人的住宅以起到隔离和识别的效果。很难想象,连美国这样以人权与自由自诩的国家,都会用近似中世纪流放、示众的方法将性侵儿童犯罪人往死里整、往绝处逼,几乎要把他们从这个世界抛弃或者隔绝,这其中当然包含某种民主体制下民粹思维的驱动和美国基督教伦理的折射,但是,更重要的还是一个科学与技术的考量,从犯罪人类型学来讲,几乎所有的性侵儿童犯人都是怙恶不悛的常习惯犯,具有某种嗜腥的病态甚至变态人格,他们不会一次罢手而会屡屡出手,并且一次得手就会得寸进尺,为了防止更多的孩子被祸害,有必要对这些人给与特殊的“关照”。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曾经在2013年发布一项司法解释,明确对于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但是很遗憾,这种禁止令只适用于被判处缓刑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而显得过于狭隘,而且其中的两项禁止规定在行文措辞上仍然保持了中国特色法律风格的模糊,我们更多地期待通过各地司法实践的活跃探索为这项刑罚立法提供源源不断的生动而活泼的素材。

“对于强奸犯,人们深恶痛绝,但我们仍然认为这些人属于正常人,而对婴儿或者未成年人的性攻击,这种行为是难以理解的,只能是一个恶魔、疯子的行为”,这段话出自一位严谨持正的学者,被誉为世界犯罪学史上里程碑式的人物、美国犯罪学之父,他的名字叫萨瑟兰;“不能只是惩罚,对他们来说根本就是战争祛除,如果还不是完全消灭的话”,这句话来自一位同样严肃正直的学者,当代德国最负盛名的刑法学家,他的名字叫雅可布斯基。这两句话所包含的道德与哲学价值,无需笔者展开了!

作为一名检察职业人,认为最当务之急的还是从社会氛围和公共意识上向性侵儿童犯罪人宣战,为此有必要将性侵儿童的罪行提升到反人道罪的伦理高度,进而从犯罪学、刑法学、刑事立法与司法及至整个社会系统工程各个层面展开反思性的调整。无论如何,我们给予性侵儿童犯罪人的痛苦远远还不够!

(作者为法学博士、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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