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物质财富的飞速增长,买卖房产已经成为了市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现在却有这样的人打着买卖房产的名义逃避法律,最后不仅没帮到自己,还连累了他人,下面就让我们看一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吧!

案件经过

201512月,邹某与詹某师发生债务纠纷,邹某遂至第一法院起诉,要求詹某师偿还借款。随后,邹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151218日查封了詹某师位于南城国际公馆的房产。

但是在查封案涉房产后,与债务纠纷无关的彭某却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查封房产属其所有,请求中止查封。彭某称,2015127日,其与第三人詹某师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詹某师将其名下的国际公馆房屋作价约145万元出售给她。

签订合同当天,彭某现金支付了定金15万元,并转账支付剩余楼款130多万元。彭某向本院提交了房屋买卖协议、15万元的定金收据、130多万元的转账凭证等证据。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都会怀疑吧:怎么会有这么巧的事情,房子刚被查封你就跟我说卖了?

就像大家一样邹某也怀疑彭某与詹某师存在故意串通的嫌疑,遂对彭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提起诉讼,第一法院石龙法庭受理该案。石龙法庭在审理该案时也发现了多重疑点。

疑点有三

疑点一:被告声称不认识第三人,但实质却是生意伙伴

在调取被告彭某与第三人詹某师之间的银行流水时,查实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前三个月,被告邹某曾向詹某师转账281万元,第三人詹某师实际控制的公司曾向被告担任股东的纸制品公司采购原材料250万元,而被告在执行异议阶段和诉讼庭审中一直主张与第三人并不相识。

疑点二:合同签订后5小时内完成所有的资金交易

被告彭某在2015127日当天与第三人詹某师分别在塘厦镇及南城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均以约145万元(两合同价格相差600元)分别购买塘厦镇的房屋及南城国际公馆的房屋。石龙法庭调取被告向第三人转账楼款的单据,发现被告与第三人在签订合同后,彭某即将两房屋的定金45万元(塘厦镇房屋定金30万、南城房屋定金15)以现金的形式交付给詹某师,并随后到银行营业厅现场完成剩余楼款约246万元的转账,所有资金交易均在五小时内完成,显然与一般交易习惯不符。

疑点三:交易后第三人失联

石龙法庭通过裁判文书网及被执行人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发现第三人在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前已拖欠包括原告在内的多个债权人数百万债务,在签订合同几天后,第三人詹某师经营的海某公司就停止经营,詹某师下落不明。

看完这些疑点,相信普法君说里面没有猫腻大家也不会信了吧,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审判的结果吧:

石龙法庭在审理后,认定被告彭某在明知道第三人詹某师对外拖欠大量债务、案涉房屋低于市场价格、案涉交易可能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在极短的时间内与詹某师签订合同并支付全部楼款构成了恶意串通。因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案涉房屋可以继续执行。被告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近日,市第一法院对南城的案涉房产进行了拍卖,最终成交价为239万元。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是旨在保护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但有的债务人却参照该规定的四大要件,与他人虚构交易事实,方便自己,规避执行,逃避债务。

最后普法君想说:大家切勿为了好心帮助他人而坑了自己哦!

来源:广东普法、东莞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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