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侯润芳)在昨日举行的第二届中国金融四十人伊春论坛上,央行研究局局长徐忠备受关注——此前,他在财政部内部研讨会的演讲被整理为一篇《当前形势下财政政策大有可为》文章,引发了“央财之争”。

徐忠昨天回应了“央财之争”。他表示,中国的很多改革需要公开、透明的讨论。只有在这样的一种讨论环境下,才有利于国家制定正确的政策,有利于国家把改革往更深的层次上去推进。“因此,我认为我们非常有必要建立一个针对改革开放的更加公开、心平气和的学术讨论氛围。”

徐忠昨天在论坛围绕“金融开放”做了演讲,他认为,金融对外开放的风险不仅在于金融行业本身,而且与国内其它领域的改革密切相关。金融是实体经济的镜像,金融体系的风险很大程度也是实体经济风险的具体反映。国内实体部门的扭曲(如预算软约束、刚性兑付)会导致资金的大进大出,进一步放大金融对外开放风险。因此,在推进金融对外开放、深化金融改革的同时,必须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中央地方财税体系等其他领域深层次改革,只有真正消除实体经济扭曲,将实体经济做强,才能真正化解金融改革开放进程中的风险。

以下是徐忠演讲全文:

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表明,越是开放的领域,竞争力越强;越是不开放的领域,越容易落后,越容易积累风险。党的十九大报告、习总书记博鳌论坛的讲话和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都对金融扩大开放提出了明确要求。当然,目前国内对于如何促进金融开放仍然有着不同的看法,我对金融开放有以下几点认识。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这一转型是在经济金融全球化、开放程度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发生的。国际竞争本质上是制度的竞争,由于资本和劳动力的流动性大幅提高,体制机制更完善的国家可以更好地吸引资本和人才,实现生产要素的集聚,把握竞争优势。目前,世界各国都在推动货币政策正常化和经济结构改革。实际上,谁改革的步子走得更快、更坚定、更扎实,制度就更有竞争力,谁就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格局中脱颖而出。

简单来说,实现高质量的经济发展,我认为主要看全要素生产率,看FDI和民间投资,而信心和稳定的预期格外关键。也就是说,我们要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出一个有信心和稳定预期的环境。金融对外开放的风险不仅在于金融行业本身,而且与国内其它领域的改革密切相关。金融是实体经济的镜像,金融体系的风险很大程度也是实体经济风险的具体反映。国内实体部门的扭曲(如预算软约束、刚性兑付)会导致资金的大进大出,进一步放大金融对外开放风险。因此,我们在推进金融对外开放、深化金融改革的同时,必须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中央地方财税体系等其他领域深层次改革,只有真正消除实体经济扭曲,将实体经济做强,才能真正化解金融改革开放进程中的风险。

应当清楚的一点是,金融对外开放并不是以大门紧闭完全相对的门户洞开,而是根据本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对外开放。有别于理论上的“角点解”,中国采取了资本项目有限开放、汇率有管理浮动和一定程度的自主货币政策的“中间解”安排,有效实现了金融稳定、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等目标。实际上,汇率完全清洁浮动的“角点解”安排是金融对外开放的最终目标,而实现“角点解”的过程需要连续的“中间解”安排,两者本质上是目标和手段的区别。当然,在政策实践中,也存在着“大爆炸”和“渐进式”两种改革策略,显然一个连续的渐进式的金融开放路径更符合中国的实际。我认为,余永定老师的诸多观点实际上跟中国人民银行的观点是一致的。

金融对外开放和金融市场化改革也是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需要协调推进,而非等待全部条件都成熟再推进改革。在我国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过程中,特别是在麦金农(Mckinnon)学说的影响下,一直存在着“条件论”和“次序论”。应当说,这些理论和学说在逻辑上都是没有问题,但在政策实践中,情况往往与理论存在很大的差异。事实上,如果等待所有条件都具备再推进改革,那么这样可能永远无法等到条件成熟再改革的时刻。特别是,每个国家都存在自身的特殊性,即使理论上具备所有的条件,即使改革的次序符合理论的要求,也可能由于一国其他特殊原因而导致改革失败。况且有时候改革是倒逼出来的。因而,从政策实践的角度讲,只能根据一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抓住一切有利的时机,协调推进各项改革。这与金融对外开放目标与手段的区别类似,实际上是改革的战略与战术的区别。人民币国际化并成功纳入SDR货币篮子,就是这方面非常鲜活的例证。

推进金融对外开放,有很多技术层面的工作需要去做。实际上,我国金融市场在法律、制度、规则和监管等方面均有待进一步完善,不断提高与国际接轨程度。可以通过几个例子来说明。

第一,法律方面,金融市场业务的安全高效运行离不开稳健、清晰、透明、可执行的法律基础,否则可能使金融市场参与者面临潜在的法律不确定性,影响业务开展,甚至造成风险。在我国,不仅《人民银行法》《证券法》等金融法律中缺少证券法定登记、中央对手方、担保品快速处置、破产履约优先等规定,《企业破产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中部分条款规定也没有体现金融交易的特殊性,可能与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保证金的隔离与快速处理等金融市场的核心法律相冲突。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很多法律规定自身便存在矛盾。例如当有清算参与者破产时,《破产法》第四十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会造成终止净额的不确定性,不仅影响中央对手清算机制的法律基础,也使我国金融业务机构无法在巴塞尔协议下取得资本缓释。

第二,在会计和审计制度方面,我国还有待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例如,按照现行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所披露的财务报告,必须要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或者财政部认可等效的准则编制,在审计方面也应由具有中国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如果用境外的事务所就不行,这实际上加大了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债券的发行成本。

第三,子市场建设方面,我国金融市场上外汇和衍生产品不丰富,制约了市场开放的进程。我国各金融子市场发展程度差距较大,开放进程不一致,使得境外机构开展实际投资面临不少技术障碍。例如,境外机构投资固定收益产品时,往往是将固定收益、商品、货币产品作为一个整体制定交易策略,但是国内却是对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开放程度安排,导致境外投资者无法有效地利用衍生品和外汇工具制定投资策略。因此,有些市场虽然看起来已经开放了,但外资仍然没有办法利用通常的策略进行投资。

第四,税收方面,我国亟待建立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例如,境外投资者到我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按照现行的制度,一些税费是暂时不需要缴纳的。但很多境外机构表示,主管部门无需暂时免受这些税费,或者永久免收,或者给出明确的税收标准,这样就可以根据自身的投资策略,确定具体的投资产品。暂时免税会给外资造成一个很大的不确定性。

此外,我国金融市场上实行的市场参与者准入备案,一级托管、集中交易模式,也与国际市场实行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多级托管、分散交易的市场结构有很大的差别,导致在投资方面面临不少技术性障碍。总而言之,无论是金融机构改革还是金融市场开放,很多细节工作都需要扎扎实实地去推进。

最后,需要澄清一件事,近期我在财政部内部论坛上的发言(记者注:该演讲被整理为文章《当前形势下财政政策大有可为》),仅代表我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近一段时间以来,该发言被许多媒体炒作,尤其是一些自媒体出于吸引眼球的目的对发言进行了诸多解读。而我刚刚在《经济研究》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记者注:该文章为《新时代背景下现代金融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际上今年2月份就写好了,只不过等到7月份才刊登出来。因此,并不是我先在财政部论坛讲了那段话,后发表了《经济研究》上的文章。因此,我认为非常有必要进行上述澄清,不要从“阴谋论”的角度做过多解读。我近期参加的很多讨论,还是本着非常包容的心态的。我希望上述讨论更多地停留在学术层面,不要被一些媒体引向错误的方向。

实际上,中国的很多改革是需要一个公开、透明的讨论的。只有这样一种讨论环境,才有利于国家制定正确的政策,才有利于国家把改革往更深的层次上去推进。参加完财政部内部研讨会之后,我的演讲稿被发表在网上,我原以为媒体会沿着“怎样完善中国的国家治理和预算体制”这个方向进行深入讨论,却不想被舆论引向事与愿违的方向。因此,我认为我们非常有必要建立一个针对改革开放的更加公开、心平气和的学术讨论氛围。

作者:侯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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