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又有4人因共享单车被抓

今年4月份以来,杏坛高新区某工地的4名工人,先后将4辆共享单车的锁头砸掉,换上自己的自行车锁,长期非法占有使用共享自行车。近日,4名嫌疑人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杏坛派出所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

4月4日,莫某标从杏坛高新区某工地附近发现路一辆共享单车,他先先是骑着单车到超市买水喝,然后直接将单车踩回宿舍,用工具将车锁破坏,换上自己的车锁,占为己有。

7月24日,莫某柳在容桂龙涌路边,通过微信扫码租借了一辆共享单车骑回宿舍。他结束用车后,拾起一块石头,将自行车的锁砸烂,再用一条铁链及一把锁锁住,防止别人骑走。

△被破坏的共享单车

之后,覃某和陈某依葫芦画瓢,先后用铁锤和石头等工具损毁2辆共享单车车锁。8月8日,杏坛派出所接到共享单车公司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当天就在工地附近将4名正骑着共享单车外出的嫌疑人抓获。

△民警抓获其中两名嫌疑人

4名嫌疑人均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目前,4名嫌疑人已被行政拘留5日

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顺德警察

2017年度佛山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顺德95家蓝牌、6家黄牌、7家红牌

日前,佛山市环保局公布了

2017年度佛山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

其中,顺德共有:

95家企业评为蓝牌(环保良好企业)

6家企业评为黄牌(环保警示企业)

7家企业评为红牌(环保不良企业)

环保良好企业(顺德)

环保警示企业(顺德)

环保不良企业(顺德)

来源:顺德经济

案外人拒绝协助法院执行被拘留

潘某华诉黄某权、马某丹、苏某奇、佛山某医疗设备公司、佛山某义齿公司、佛山某房产公司、钟某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黄某权偿还原告人民币1700余万元及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四倍利息,苏某奇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顺德法院申请执行。

经查控,法院查明苏某奇名下有位于高明区房产一处,由案外人黄某洪居住。

执行过程中,黄某洪称他已向苏某奇购买该房产,不配合法院执行,提出执行异议并起诉至佛山中院,因该处房产尚未过户且黄某洪未与苏某奇签订关于涉案房产的书面买卖合同,无证据证明黄某洪对该处房产的所有权,佛山中院依法驳回黄某洪诉讼请求。

2017年3月,顺德法院对该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并由买受人拍下。黄某洪不但未主动履行搬迁义务,反而对买受人及案件承办人言语威胁,态度十分强硬,承办人数次做工作都未取得进展。

为保障买受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8月6日,顺德法院传唤黄某洪到庭,承办人向黄某洪讲明其要履行的义务以及拒不配合执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然而,无论承办人怎样做工作,黄某洪都不为所动,沟通无果,承办人遂请求执行110出警对黄某洪采取拘留措施并送至拘留所。

8月9日,

执行110再次出警,前往高明区

对该处房产采取强制停水停电、清腾房屋措施。

▼▼▼

起初,干警已经做好打硬仗的准备,但到达现场后发现,其家人已请搬家公司对房屋进行搬迁,看来是对黄某洪的拘留措施有了效果,其家人开始主动配合执行。承办人对黄某洪家人讲明来意,黄某洪家人承诺限期清空完毕并交出房屋钥匙。随后,承办人和出警人员对房屋情况进行确认,该起任务顺利完成。

来源: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年佛山市下半年股权投资行业扶持资金申报开始

落户奖励

(一)扶持对象

凡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符合《加快股权投资行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佛府办〔2017〕31号)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

(二)市级财政支持

根据《加快股权投资行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佛府办〔2017〕31号)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或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新设股权投资企业,可享受如下奖励:

(1)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

按实缴资本给予一次性奖励

➤实缴资本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实缴资本达到3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

按申请当年实缴出资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

➤实缴出资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实缴出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实缴出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本条所称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有市、区政府引导基金参与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剔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后予以奖励。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注销和不迁出佛山市,违反承诺的,将取消股权类奖励政策扶持资格。

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新增实缴资金规模达到上述规定的,参照新设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佛山市股权投资行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广东省发改委备案的证明材料。

3.股权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4.根据申请事项提供对应的材料。

(1)新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提供:实缴资本证明材料(如验资报告、股东缴款回单等)。

(2)新设立的合伙制企业提供:①实缴出资到位证明材料;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委托管理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受托管理人不一致时必须提供)。

(3)已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提供:①实缴资本证明材料;②增资协议;③增资到位证明材料。

(4)已设立的合伙制企业提供:①实缴出资到位证明材料;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委托管理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受托管理人不一致时必须提供);④增资协议;⑤增资到位证明材料。

5.落户奖励承诺书

6.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必要时需提供基金设立、投资进展等情况说明)。

(四)申报程序

企业完成各阶段性工作→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区金融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市金融局审核材料并按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要求履行程序→市财政下达各区→拨款。

孵化奖励

(一)扶持对象

凡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符合《加快股权投资行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佛府办〔2017〕31号)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市级财政支持

根据《加快股权投资行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佛府办〔2017〕31号)股权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非关联小微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每投资1家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奖励10万元:投资2家以上,平均每家企业实缴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持有被投企业股权2年以上。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奖励上限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佛山市股权投资行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权投资协议复印件。

4.被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复印件、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或营业收入证明材料。营业收入证明材料可提供以下任一种材料:①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具有条形码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②经税务局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③被投企业关于小微企业的声明。

5.股权投资款划转证明材料。

6.股权投资企业与被投企业无关联关系的承诺书。

7.委托管理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受托管理人不一致时必须提供)。

8.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必要时需提供基金设立、投资进展等情况说明)。

(四)申报程序

企业完成各阶段性工作→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区金融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市金融局审核材料并按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要求履行程序→市财政下达各区→拨款。

投资奖励

(一)扶持对象

凡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符合《加快股权投资行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佛府办〔2017〕31号)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市级财政支持

股权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奖励:

(1)投资并持有我市非关联企业股权2年以上且实缴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投资额1%给予奖励,单个股权投资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多家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可合并计算;有市、区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资金参与出资的,按认缴比例剔除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出资部分后的实缴投资额计算。该奖励与孵化奖励不可重复申请,执行过程中遵循从高原则。

(2)股权投资企业持股期间,被投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的,按股权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给予奖励,每持股10%奖励10万元,单笔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市外非上市企业迁入我市,且3年内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每个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多个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一个企业上市的,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三)申报材料

1.佛山市股权投资行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3.股权投资协议复印件。

4.被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复印件和经工商局备案的最新公司章程复印件(在工商局柜台打印)。

5.股权投资款划转证明材料。

6.股权投资企业与被投企业无关联关系的承诺书。

7.委托管理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受托管理人不一致时必须提供)。

8.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必要时需提供基金设立、投资进展等情况说明)。

(四)申报程序

企业完成各阶段性工作→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区金融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市金融局审核材料并按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要求履行程序→市财政下达各区→拨款。

发起奖励

(一)扶持对象

凡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符合《加快股权投资行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佛府办〔2017〕31号)条件的上市企业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大型骨干企业、后备骨干企业以及新三板企业。

(二)市级财政支持

根据《加快股权投资行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佛府办〔2017〕31号)上市企业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大型骨干企业、后备骨干企业、新三板企业自本办法实施日起首次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实缴出资额达3000万以上,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有实质投资行为。多个符合条件的企业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按照平均分配原则执行。

(三)申报材料

1.佛山市股权投资行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股权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金设立、投资进展等情况)。

3.股权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4.申请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根据申请主体类型提供对应材料。

(1)上市企业绝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经工商局备案的最新公司章程复印件(在工商局柜台打印)。

(2)大型骨干企业和后备骨干企业提供营业收入证明材料。营业收入证明材料可提供以下任一种材料:①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具有条形码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②经税务局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6.申请主体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证明材料。

7.股权投资企业对被投企业的投资证明材料。

8.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程序

企业完成各阶段性工作→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区金融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市金融局审核材料并按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要求履行程序→市财政下达各区→拨款。

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市级部分

(一)扶持对象

凡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符合《加快股权投资行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佛府办〔2017〕31号)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市级财政支持

根据《加快股权投资行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佛府办〔2017〕31号)办法实施后,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计算奖励期,第1年至第3年按照年度对市、区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100%奖励,第4年至第5年按照年度对市、区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50%奖励。

办法所称经济发展贡献,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实际执行并自行确定具体统计口径。其中,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市级部分根据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区级部分的落实情况,按市、区2:8比例执行。

(三)申报材料

1.佛山市股权投资行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申请主体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金设立、投资进展等情况)

3.申请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4.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区级部分相关证明文件

5.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程序

①企业完成各阶段性工作→企业提交区级部分奖励申请→区政府批复;

②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区金融主管部门审核→市金融局审核材料并按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要求履行程序→市财政下达各区→拨款。

申请材料要求

(一)所提供材料需加盖申请主体公章,原件备查。

(二)由被投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第三方企业提供的材料(如被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等)需加盖第三方企业公章。

请符合条件申报的企业在“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http://www.fsfczj.gov.cn)进行申请,并于9月3日前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二份至区上市办。联系人:李小姐,联系电话:22833751。

来源:顺德经济

编辑: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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