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维权更添胜算!

导读:在征地拆迁维权中,被征收人常常是处于被动的地位,要想改变这种处境,化被动为主动,最好的办法就是找到征收方的违法之处,这样就有了诉讼和谈判的筹码。而要想从整个流程和诸多材料中找到关键的违法点,利用好政府信息公开就显得尤为重要!

1、学会获取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那么,申请人如何获取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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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2、学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规定,除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些基本要求和规定可以总结如下:

申请公开的依据:申请信息公开应该是出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申请形式: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如果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哪些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在此要注意,既然法律对公开申请的内容作出了要求,申请人一定要依法进行,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一定要进行明确、具体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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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答复:针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政府答复时间: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费用: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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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的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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