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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聚众赌博案,4名被告人通过提供场所、赌具、资金等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员40余人,查获赌资近30万元,4名被告人被判赌博罪。

(网络图)

据了解,组织者李金瓜(化名)今年36岁,系永宁县闽宁镇福宁村村民,为了贪图营利聚众赌博,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

2018年1月18日,李金瓜组织、联系、召集40余名参赌人员在王二(化名)家中以“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李金瓜从中抽头渔利,与其一起的朋友李胜(化名)、张老三(化名)在现场通过可移动银联POS终端机为参赌人员提供刷卡支取现金的服务。

永宁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在现场查获参赌人员40余名,查获麻将、色子等用于赌博的工具以及四部可移动银联POS终端机,还查获赌资294581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金瓜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李胜、张老三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聚众赌博,提供用于赌博的资金,直接促使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王二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专门场所用于赌博,为聚众赌博提供直接帮助,促使赌博犯罪的发生,已构成赌博罪。

最终,判处李金瓜有期徒刑一年,李胜有期徒刑九个月,张老三、王二有期徒刑六个月,均并处罚金。

(注:文中名字均为化名,如有重名请不要对号入座!

(网络图)

链接:

检察官说法: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李金瓜等四人均构成赌博罪,但由于相互分工不同,在赌博犯罪中所起作用不一样,因而判处刑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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