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宗旨,即政府信息公开是申请人获得自身所需信息的有效途径,也从一定程度上督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申请者的疑虑,减少了行政纠纷的发生,但前提是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者申请的信息进行合理合法的答复。如果行政机关不回复,申请者可以寻求相应的法律手段获得救济……

信息公开申请一个月没人理

江西省南昌县某乡某村的村民陈某在该村拥有合法住房,但突然该乡政府征收安置指挥部发布征收公告,将率先对该村进行征收。陈某被这突如其来的公告吓得魂不附体,于是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马丽芬、闫会东、宋晓峰帮助其维权。

     律师了解了全部案情之后,发现涉案征收公告缺少很多手续,便指导被征收人以邮寄的方式向乡政府申请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但是乡政府却拒收。于是申请人又直接找到乡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递交该信息公开申请表,工作人员当场称不会给任何回复,但是把该申请表收下了。

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本应属于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现在申请人进行申请,乡政府应该履行公开信息的职责。再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是本案中,申请人苦苦等待了一月有余,也未见政府部门有任何回复。

糊涂的乡政府,英明的县政府

     于是在明律师准备了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南昌县人民政府确认该乡政府不回复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复议机关经过审理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其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申请人认为该项目尚未正式启动,待项目启动后再提交相关行政行为依据。即使如此,被申请人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而被申请人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未依法履行其职责。县政府据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乡政府在收到本决定书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至此,申请人的权益暂时得到保障。

     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当您在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遇到类似的问题,如政府部门百般阻挠不接收信息公开申请表,明确表态不进行任何答复,请千万不要气馁,要为自己的利益抗争到底,要相信法律永远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最重要的是一定要让政府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如果不回复,就进行复议或者诉讼,在法律程序中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监督政府的依法履职行为。

作者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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