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年内两次酒驾,内江一党员干部被严重警告处分)

据@汉安清韵 消息:为进一步严肃纪律,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意识,现将市中区一名党员干部连续酒后驾车典型问题进行通报:

2016年10月12日,内江市市中区龙门镇梁坝村村支部书记葛航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900元;

2018年4月9日,葛航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自贡市大安区交警大队凤凰中队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900元。

2018年8月31日,葛航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葛航三年内两次酒后驾车,触碰纪法底线,影响党员形象,造成严重后果,广大党员要从这一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自我约束,增强纪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坚决杜绝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强化思想认识,增强法纪意识观念

党纪严于国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包括酒驾醉驾在内的党员干部违反法律行为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今年3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更为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广大党员要认真学习党纪国法内容,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危害,做到思想上时刻保持清醒,认识上全面准确到位,做到对党纪国法比群众更精通,日常行为比群众更规范,切实维护好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权威性。

强化带头意识,发挥模范引领作用

党员是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的干部是党的骨干,理应在遵纪守法等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与党章规定的“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等党员义务要求相去甚远,更会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同时,作为党员干部,不仅要以身作则,时刻保持党员的警觉性、纪律性,更要时时刻刻监督好身边的人员,做好酒后驾驶问题的监督员。

强化监督问责,杜绝党员干部侥幸心理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管就是厚爱,不管是党员干部还是公职人员,都是纪委监委的监督对象,都不能有侥幸心理。纪检监察组织要改变惯性思维,实践好“四种形态”,与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和抓大弃小、专注腐败问题忽视其他问题等工作惯性“断舍离”,用一种更显严格、更为缜密、更加主动、更有温度的纪律思维取而代之。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还要继续加强对酒驾醉驾典型问题的通报曝光力度,不单要让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亮丑”,更重要的是要提醒所有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以此为鉴,严格遵守党纪国法相关规定。

范姜国一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范姜国一_NN9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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