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范先生在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一袋木耳,购买之后才发现未拆封的透明塑料袋包装内存在一根浅绿色的塑料条,目测疑似编织袋残余的下脚料,约有四公分长。如果是遇到别人就会将塑料条挑拣出去继续食用,但偏偏就遇上了较真的范先生,而且还对法律法规颇有研究。这一次他决定运用法律手段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2016年之前,消费者食品消费维权归工商部门,2017年之后就划归到药监部门,虽然两者都是监管部门,但是行使的职能权限却不同,工商部门具有组织买卖双方调解的职能,而划归到药监部门就没有调解权限了,买卖双方只能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药监部门也只能根据法定程序行使监管权利,一般药监部门针对消费者的投诉处理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责令企业整改,另一种是针对消费者投诉的食品移交到食品生产商所在地的药监部门进行查处。

针对范先生提供的证据,药监部门很快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回复通知,药监局的处理结果出乎范先生的意料之外,撇开法律,但就传统的判断标准和生活习惯,日常生活中如果食品中存在异物也很难接受,更何况是在大超市购买的预包装食品?但是药监局给出的处理结果是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做出的。

药监总局的这个通知在地方药监系统简称叫72号。细心的范先生却从这个通知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不是通知存在问题,而是地方药监部门对通知的内容存在理解上的偏差。通知中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是这样判定的。农副产品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很显然,范先生认为是地方药监部门曲解了72号通知关于农副产品判定的情形,通知中指的是开放的农贸市场没有经过预包装的农副产品,是可以经过挑拣和剔除其中的杂质正常食用的,是没有经过任何包装的散装农副产品,这种情况的存在自然是合乎情理的。同样是农副产品,在超市购买的农副产品并且是经过预包装的,消费者不可能在购买时发现里边存在的异物,也就无从谈起挑拣一说。

范先生决定信函国家药监总局,并且很快得到药监总局的回复,正如他预想的那样,总局在回复中明确了他提出的疑问,72号通知针对的是农贸市场散装农副产品而不是经过预包装的农副产品,只要是经过预包装并且标识有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预包装农副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食品安全标准是禁止食品中掺假掺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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