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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黄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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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赵某很疑惑,自己什么都没干,为什么莫名其妙成了被告,还要自己赔钱。原来前一阵孙某在楼下经过时,不慎被高空突然飞来的一物砸伤,孙某不知道到底是谁扔的东西,于是把整栋楼的住户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等费用。赵某觉得东西明明不是自己抛下楼的,与自己无关,为何自己要出钱呢?

那么,孙某状告整栋楼的住户

有无依据呢?

赵某该不该赔呢?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见,孙某被高空抛物砸伤时,首先应该报警寻找实施高空抛物的人即侵权人。当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时,孙某是可以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所以孙某状告整栋楼的住户依据的就是此条法律规定。赵某要想不破财则需要自证清白,如证明自己当时不在家等等。

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给予受害人补偿,那么,其中绝大多数人都不可能是实际侵权人,都是无辜者,法律为什么要如此规定让这么多的无辜者去补偿呢?在这个问题上也是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一、为了相对公平

上例中,相对于赵某等并没有高空抛物的住户来说,让赵某等承担责任明显是不公平的。但是,对于受害人来说,在找不到具体侵权人时,让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岂不是更加的不公平。让可能的加害人来共同弥补实际受害人的损失,从而保护受害人,这也是一种迫不得已的相对公平。

故此,法条规定的是补偿而非赔偿,因为有过错才需要赔偿,而高空抛物这种行为,侵权人可能只有一个,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很多个,其中绝大多数或者可能全部都不是侵权人,都是无辜的,他们并没有过错,因此不是承担赔偿责任而是补偿责任。在没有专门的社会救助基金来补偿受害者损失的情况下,选择这种处理方式也是一种折中的方法。

二、为了保护公共安全

遏制这种行为的增加

高空抛物是一种高度危险行为,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涉及公共安全。法律如此规定,也是为了保护有可能受伤害的不特定多数人。在不能确定实际加害人的情况下,用可能的加害人的利益共同补偿实际受害人的损失。

高空抛物这种行为很多时候是很难找到具体行为人的,如果必须要找到侵权人,受害人才能得到赔偿,那么结果往往是受害人得不到赔偿。也有人可能会存在侥幸心里进行这种危险行为,觉得反正找不到我,使得这种危险行为得不到遏制反而增多。如此规定能够起到威慑作用,减少此类危险行为的发生。

高空抛物这种危险行为既损人又害己,希望大家能够多多注意,同时也要注意窗台及建筑物上的物品有无安全隐患,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笔者也期待将来对于高空抛物的补偿能有一种更加合理公平的补偿方式出现,让本身无辜的人不再承担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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