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0日,李先生放弃了诸多猎头公司的“橄榄枝”,加入某知名网络公司,担任其销售总监,每月工资15000元,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因公司属于初创期间,公司根据其岗位性质,允诺李先生在完成一定额度的业务指标的情况下,另外报销一定额度的业务招待费。公司与李先生约定,如果每季度完成了公司最低任务额,则每月可以报销1500元。即业务招待费超过1500元,公司仅支付1500元,不足1500元的则实报实销。

李先生刚入职之时,公司也是刚刚成立,考虑到不能让员工垫钱,公司对于报销发票的相应管理制度不是很严苛,李先生上报的发票均领到了公司支付的报销款。有时候李先生给公司的发票超过1500元一点点,公司也实报实销,而有时不足的,公司的行政也会想方设法为其弥补。随着逐步走上正轨,出于完善管理的角度,公司变更了报销发票的管理方式,并在2017年6月出台了新的规定,即销售人员报销的款项,需要与其外出记录和客户情况等相符、吻合,才能予以报销。但李先生的报销方式一切照旧,却也得到了公司的报销款项。

然而2018年1月2日公司人事黄经理突然将李先生约至小会议室,告诉李先生,在公司出台新的报销规定后,他的报销方式是错误的,有些明明没有外出记录,却开具了外出发票的报销,有些报销的费用和李先生从事的业务不一致,公司认为李先生属于不实报销,同时其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侵占了公司近1万元的财产,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此,李先生并不认可。黄经理当场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以“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侵占属于公司、公司员工或者客户财产的,属于严重失职”为由单方解除了与李先生的劳动关系。

被公司解雇后的李先生向虹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获得仲裁支持。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因此起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

调解过程

上海虹口法院朱琼法官接手本案后,组织了双方进行庭前质证。李先生认为之前公司承诺过他可以用任意名目的发票进行报销,公司出台新的报销制度以后,依然未禁止其使用之前的报销方式,因此公司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辩称,李先生作为公司的销售不遵守公司的规定,在2017年6月出台新的报销制度后仍我行我素,导致2017年6月至12月期间报销异常,数张发票开具时间与报销事项发生时间不符、发票内容与其提供的明细不符,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朱法官针对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和李先生所阐述的事实进行了一一核对并指出,公司对李先生不符合公司规定的报销行为应及时予以提示或纠正,这对于促进公司报销制度的正确实施是十分必要的。从劳动者的角度上看,劳动者服从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其义务,用人单位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那么劳动者应该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虽然李先生之前曾未按公司规定的流程报销了部分钱款,但其在明知公司已经更新了报销制度后,仍然我行我素的行为,是违纪行为,最终导致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结果。

经过朱法官的释明,双方在权衡各自的诉讼风险之后进行了调解,公司愿意一次性支付李先生经济补偿金2万元化解了相关争议。

点评

本案中,李先生违反财务报销管理制度的行为,不仅仅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违纪行为,更是违反诚信的行为,所以用人单位以李先生的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同时,用人单位的财务报销制度仅流于形式,未落实到实处,这也是用人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瑕疵。这为双方最终调解奠定了协商的基础。

法官提醒,作为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用人单位拥有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其中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管理权利的一部分,也是其优化企业用工和提升企业效益的重要方式,而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能维护好公司的自主管理权。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杨嘉豪

责任编辑 | 邱悦 朱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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