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162期——每日重点考点之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5星考点)

基本概念

1.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指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

2.庭前会议:主要是就案件的程序性问题集中听取意见,以确定庭审重点,保证庭审集中,提高庭审效率。庭前会议是为确保庭审程序的顺利和高效进行而设置的协商程序,是审判的预备、准备程序,而非审判程序本身。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一)庭前审查的内容及方法

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3.是否移送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4.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5.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6.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7.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8.有无刑诉法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方法主要是阅卷(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可见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并不对案件进行审理,不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

(二)审查后的处理

1.决定开庭审判

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法院都应当受理。

2.退回检察院,并告知当事人有权提起自诉。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告知被害人有权自诉。

3.退回检察院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2)法院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应当退回检察院。

4.要求检察院补充材料

要求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3日内补送,但是不得以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原因:形式审查、不涉及实质性审查)

5.依法受理

(1)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检察院依据新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起诉条件(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6.终止审理或者退回检察院

符合刑诉法15条第2-6项规定情形,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检察院。

(三)审查的期限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时间要计入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开庭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人员,不含书记员。

2.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通知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具体信息。

4.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当事人传票、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通知书。公开审判的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庭前会议

(1)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情形:①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②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③社会影响重大的;④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①对案件管辖有异议;②回避;③对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④是否提供新的证据;⑤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⑥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⑦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⑧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等。

(3)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对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

三、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由合议庭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五个阶段: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

(一)开庭

1.未到庭的情形

(1)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2)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2.书记员和审判长之间的分工

(1)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①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②宣读法庭规则。

③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

④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庭。

⑤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

①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

②宣布案件来源、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

③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书记员、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名单。

④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⑤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同意或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

3.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原则:先控方、后辩方;先人证,后物证。

总顺序: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询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但由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客观事实的诱导性讯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通过发问,揭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情节,以达到辩护的目的。

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以免被告人相互影响,作虚假口供。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3)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4)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一般应当就每一起犯罪事实分别进行讯问与发问。

4.出示、核实证据

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经法庭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已移交法院的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协助。

(1)询问证人、鉴定人

①出庭条件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②不出庭作证的后果

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③补助

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法院应当给予补助。无须补助鉴定人。

④询问证人、鉴定人的规则

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

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⑤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⑥证人、鉴定人的保护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

(2)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专家辅助人)

①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其意见不是鉴定意见、不具备证据的法律地位,从属于控辩双方的意见,不具有独立地位,只属于辅助性材料。

②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③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不得旁听庭审。

(3)出示、宣读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移交法庭。

(4)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范围不宜过大、程序不能复杂(法庭调查权)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法院依照刑诉法上述规定调查核实证据,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5)调取新证据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前述规定。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6)补充侦查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法院的,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法院可以决定按检察院撤诉处理。

(7)向检察院调取证据材料

法院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8)对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①案件起因;②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③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④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⑤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⑥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⑦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9)发现新事实后的处理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发现有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检察院可以要求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回复意见。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①不存在犯罪事实的;②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④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⑤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⑦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向法院提出。

【小结】刑事审判期间遇到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

1.发现有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

2.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3.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但卷宗无: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4.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10)拒绝辩护的处理

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

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三)法庭辩论

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原则:先控方、后辩方。顺序为:①公诉人发言→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③被告人自行辩护→④辩护人辩护→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量刑建议一般应具有一定幅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审判长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

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1.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是不可剥夺、不可代替。无论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2.审判长可以制止: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

3.应当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

4.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5.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五)评议与宣判

1.评议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秘密评议。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

【小结】笔录签名

(1)评议笔录:合议庭成员签名。

(2)法庭笔录由审判长、书记员、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签名。

(3)判决书: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

2.宣判

(1)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2)两种形式

当庭宣判: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检察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

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一律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规范定期宣判制度。

定期宣判:立即将判决书送达上述单位和人员。

不管是定期宣判还是当庭宣判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宣判时有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

(4)宣告判决前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准许撤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3.宣判内容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第二项:充分保障辩论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围绕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第三项判决宣告无罪后,检察院依照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判决时,前案规定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

4.裁判文书

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述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司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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