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消息,容百科技(688005.SH)发布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证监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陈兆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9]29号)、《关于对赵岑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9]30号)、《关于对白厚善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9]31号)以及《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宁波证监局于2019年10月10日起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截至2019年6月末、9月末,公司对比克动力(包括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中分别有84.19%、96.05%处于逾期状态,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报披露前,比克动力还款额均仅占6月末、9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0.90%,公司对其授信额度自7月1日起下调为0。

以上情况说明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相关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中仍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

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三会运作不规范。

一是公司存在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未记录董事、监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的情况。二是存在个别董事仅在表决票上签字而未勾选表决意向,但表决结果统计显示全部董事同意通过议案的情况。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第三款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八条的规定。陈兆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2019年半年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三会运作不规范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因比克动力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以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将其他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公司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导致半年报中研发费用多计187.38万元。上述事项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宁波证监局对赵岑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其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白厚善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白厚善对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容百科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发布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比克动力应收票据到期未能兑付事项的风险提示公告》,披露了比克动力此前向公司支付的7,002.84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未能兑付,并因此已转为应收账款以及相关风险情况等事项。截至2019年11月15日,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余额为21,324.19万元,其中的应收账款20,245.91万元,银行承兑汇票1,078.27万元,无商业承兑汇票。双方于2019年11月2日就应收款项签署付款协议,协议约定比克动力应于2019年11月15日前向公司支付第一期还款3,500.00万元。

签署付款协议后至2019年11月15日,比克动力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已累计向公司还款人民币800.00万元,未能按约定足额支付第一期还款。根据公司了解,比克动力未能如约付清供应商货款主要系受其部分下游整车厂商客户未付货款影响,目前面临着一定的现金流压力,导致其无法按约定足额支付第一期还款。

容百科技指出,公司与比克动力签署付款协议后,持续采取提示付款、上门催收等方式督促比克动力按照协议约定付款。同时,公司对比克动力的运营状况与偿债情况等做了进一步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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