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麦某超死亡后,其父母向乐东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认为郑某专、吴某俊对麦某超死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海南二中院认为,郑某专在吸食毒品后昏迷,醒来后发现麦某超已无呼吸,其虽对共同吸毒的麦某超负有救助义务,但事发当时其自身已经昏迷,已经没有采取措施阻却涉案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故对麦某超的死亡没有过错。

乐东一男子喝完酒

约上朋友一起吸食毒品

后因吸食过量死亡

死者父母将“同吸”的朋友及贩毒人员

一并告上法庭

请求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近日,海南二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两名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上诉。

2018年8月2日晚,郑某专和麦某超来到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冲坡村的朋友家喝喜酒,两人随后又来到某KTV包厢喝酒。从KTV出来后,郑某专和麦某超来到新庄村找贩卖毒品的吴某俊买毒品,麦某超先买了200元吗啡,由吴某俊提供注射器,三人均注射毒品。随后,麦某超再次向吴某俊购买200元吗啡,麦某超和郑某专再次注射。

因注射过量,郑某专昏迷过去,醒来没看见吴某俊,只见麦某超坐着昏死过去,嘴唇发黑。郑某专尝试按压胸部来抢救麦某超但无效,其已经没有呼吸。郑某专就打电话让吴某俊回来现场,郑某专、吴某俊再次尝试抢救麦某超无效后,就商量着骑摩托车把麦某超尸体运到中灶村附近国道边的草丛放置。

麦某超死亡后,其父母向乐东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认为郑某专、吴某俊对麦某超死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俊作为以贩养吸人,郑某专是麦某超叫去一起吸毒的人,毒品是麦某超购买的,三人均有多年吸毒史的完全行为能力人,贩毒和吸毒又是违法行为,双方对吸毒的后果应非常清楚,麦某超应自己承担责任。

宣判后,麦某超父母不服提出上诉。海南二中院认为,郑某专在吸食毒品后昏迷,醒来后发现麦某超已无呼吸,其虽对共同吸毒的麦某超负有救助义务,但事发当时其自身已经昏迷,已经没有采取措施阻却涉案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故对麦某超的死亡没有过错。

吴某俊在将毒品贩卖给麦某超后便离开现场,其已无法控制麦某超、郑某专吸毒的状况及吸毒引发的后果,且被叫回现场后一起对麦某超实施心脏复苏的救助。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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