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1年至2013年初,刘景超向西峡县新农合的管理服务对象西峡县人民医院、西峡县中医院、西峡县妇幼保健院、豫西协和医院、西峡南大医院和有存储医保基金业务往来的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索取办公经费共计40万元,用于新农合单位的各项开支。法院认为,针对单位受贿的三笔犯罪,刘景超虽有辩解,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相反有多名证人证言与刘景超的供述可相互印证,刘景超索取经费用于新农合各项开支的事实,不过新农合是独立的事业法人,无权要求其他单位向其提供办公经费,该辩解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其索取资金是为了办公开支,可酌情从轻处罚。

医保部门为何要单位受贿呢?

因涉嫌单位受贿,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对县医疗保障局提起公诉,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西峡县医疗保障局、刘景超单位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西峡县医疗保障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513500元。

缺少办公经费多处“要钱”

医保部门为何要单位受贿呢?作为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的被告人,刘景超声称是因为“穷”。

刘景超长期负责当地医保资金管理工作,2006年4月至2018年,刘景超历任西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西峡县卫生局内设股室)主任、西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西峡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主任。

法院审理查明的单位受贿主要为三笔:

2011年至2013年初,刘景超向西峡县新农合的管理服务对象西峡县人民医院、西峡县中医院、西峡县妇幼保健院、豫西协和医院、西峡南大医院和有存储医保基金业务往来的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索取办公经费共计40万元,用于新农合单位的各项开支。

2013年8月,西峡县新农合印刷23900元合作医疗证(新农合参保手册)。刘景超以西峡县新农合医保基金在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开户为由,要求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替西峡县新农合支付该费用。

2017年2月,西峡县医保中心购置89600元电脑,同样有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支付。

刘景超辩称,2011年11月,新农合从西峡县卫生局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当时单位新独立,需要开支的经费比较多,上级对新农合的检查也比较多,但我们经费不足,相关经费也需要自己想办法解决,我是代表新农合单位向相关医院以及西峡县邮储银行摊派过经费。

究竟是违法还是违纪

对于上述行为,刘景超的辩护律师认为是违纪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

辩护律师认为,西峡县新农合犯单位受贿罪不成立。因为新农合是新生事物,新农合办公室刚成立时经费紧张,新农合办公室摊派经费实属无奈之举,而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2011年至2012年西峡县新农合办公室筹集办公经费时,出具从财政部门领取的“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且新农合办公室所筹集资金建账管理,开支报销受财政部门审核监管。

刘景超则辩称,上述做法也得到政府的认可。

“起诉书指控的单位受贿罪第二、三笔印刷费和电脑费用共11.35万元是县政府协调的,新农合的医保基金入账入在邮政储蓄银行,新农合的办公用品和办公用房、办公经费由县邮政储蓄银行提供。”

县医疗保障局是否担责

三笔单位受贿均发生在西峡县医疗保障局成立之前,对于检察院指控,西峡县医疗保障局辩称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法院认为,因被告单位原为西峡县卫生局内设机构,于2011年11月变更为西峡县新农合,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截止到现在整合后新成立被告单位西峡县医疗保障局不仅是独立的事业法人,而且仍具有管理医保基金的管理职权,西峡县医疗保障局的辩解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是违纪还是违法?法院则认定为犯罪。

法院认为,针对单位受贿的三笔犯罪,刘景超虽有辩解,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相反有多名证人证言与刘景超的供述可相互印证,刘景超索取经费用于新农合各项开支的事实,不过新农合是独立的事业法人,无权要求其他单位向其提供办公经费,该辩解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其索取资金是为了办公开支,可酌情从轻处罚。

刘景超犯单位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医学界”微信公众号

整理:陈朝阳

责编:郑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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