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衛健委2020年1號文的出臺,以及武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緊急通告,意味着在這個非常時期,如果武漢市民惡意逃離武漢,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從而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而早在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2020年第1號)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惡意逃離武漢,造成病毒傳播的,最高判7年

根據官方發佈的消息:截至1月23日凌晨1時,全國確診新型肺炎554例,死亡17例。

另外官方在短短几個小時之內連續出了大動作:

首先,22日晚間,武漢市政府發佈通告,要求全市在公共場合佩戴口罩,不聽勸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1月23日凌晨2點左右,武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緊急通告:自2020年1月23日10時起,全市城市公交、地鐵、輪渡、長途客運暫停運營;無特殊原因,市民不要離開武漢,機場、火車站離漢通道暫時關閉。恢復時間另行通告。

那麼,從現在起,如果惡意逃離武漢,造成病毒傳播的,被追究刑事責任,將有法可依。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條件之一的第(四)項爲“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是指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報經國務院批准公佈實施的其他需要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而早在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2020年第1號)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衛健委2020年1號文的出臺,以及武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緊急通告,意味着在這個非常時期,如果武漢市民惡意逃離武漢,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從而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如此嚴格的管控措施,歷史罕見,作爲武漢市民應該無條件的遵守官方的管控措施,在公共場所必須戴口罩,以及莫要惡意逃離武漢,以避免觸犯《刑法》的相關規定,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法律公園

作者:隆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吳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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