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記者,萬佳麗 上海)訊,又見期貨公司接罰單--上海證監局對上海東方期貨經紀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期貨")採取暫停期貨經紀新開戶業務、暫停覈准新業務申請的監管處罰決定。原因頗令人不解,是系公司遲遲未按章程換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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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長期未按章程換屆

據悉,東方期貨董事、監事長期未按章程要求換屆,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於2019年10月15日對東方期貨採取了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要求其於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對上述問題的整改。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明晰職責、強化制衡、加強風險管理的原則,建立並完善公司治理。

天眼查顯示,東方期貨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長爲王躍進,公司董事包括周華、趙炎、王天球和錢竹平,監事有陳敏毅和金志芳。自2015年股權變更以來,公司沒有出現過董監高的變更記錄。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整改期滿,東方期貨仍卻並未向監管報告董事、監事的換屆任免情況及報送相應任職備案文件,公司法人治理不健全。

上海證監局認爲,上述情形嚴重危及東方期貨的穩健運行,且以上事實有東方期貨向上海證監局報備的《關於董事任免暫不備案的情況說明》等文件、東方期貨控股股東向上海證監局報備的《中鋁上海銅業有限公司關於整改情況彙報的函》(中鋁上銅辦[2019]118號)等文件、上海證監局對東方期貨經理層等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制度,設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

客戶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以及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應當遵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期貨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治理不健全,部門或者崗位設置存在較大缺陷,關鍵業務崗位人員缺位或者未履行職責,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監管措施。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十七項規定,期貨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報送、披露或者報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監管措施。

上海證監局決定對東方期貨作出如下監管措施:

1.自2020年1月16日起,暫停東方期貨期貨經紀新開戶業務。

2.自2020年1月16日起,暫停覈准東方期貨所有新業務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兩項處罰決定,僅有起始日,卻未明確處罰期限。

東方期貨官網顯示,公司最初成立於1993年,註冊資本人民幣1000萬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貿易集團公司和中國有色金屬工業華東供銷公司各持50%股權,各出資人民幣500萬元。

經過一系列股權變更、股東增資之後,在2015年11月,東方期貨股東變更爲中鋁上海銅業有限公司,出資額爲人民幣2250萬元,持股比例爲75%;上海穎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現更名爲上海雅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出資額爲人民幣750萬元,持股比例爲25%。

資管業務成期貨公司違規重災區

對於期貨公司合規性的監管遠不僅僅是對其公司治理結構的單一監管。近年來,從處罰內容來看,資管業務已成爲期貨公司違規的重災區,期貨公司違規受罰原因多出自期貨資管計劃。

期貨資管在國內資管行業裏規模佔比很小。去年以來,多家期貨公司資管業務相繼遭到監管部門處罰。處罰原因主要有:在資管計劃中承諾保本保收益或宣傳預期收益率;違規爲私募配資業務提供服務並獲取報酬;代銷私募產品未覈實產品信息;代銷私募產品期限混亂,隨意更改期限;部分員工銷售私募產品時,並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拼湊資金購買私募基金產品;僞造合格投資者收入證明;存在虛假記載的情況。

2019年10月14日,中國期貨業協會公佈2019年期貨公司分類評價結果。在全國149家期貨公司中,37家公司獲A類及以上評級,與去年數量持平。其中,AA類期貨公司14家,較去年減少5家;B(BBB、BB、B)類公司91家,較去年94家減少3家;評級在B類以下的有21家,較去年增加3家,其中D類期貨公司去年僅2家,今年增至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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