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於外資機構,最關鍵的部分包括,《意見》提及研究提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與國際金融市場法律制度對接效率,允許境外機構自主選擇簽署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NAFMII)、中國證券期貨市場(SAC)或國際掉期與衍生工具協會(ISDA)衍生品主協議。境外機構通過QFII、RQFII和CIBM可以參與銀行間IRS、債券遠期及外匯等衍生品交易,在簽署衍生品交易主協議時,由於境內衍生品交易需簽署NAFMII主協議,但境外市場通行的是ISDA協議,因此通過銀行間渠道進入中國市場的外資還需要重新簽署NAFMII協議,十分複雜,且部分外資並不能接受。

(原標題:獨家專訪法巴中國CEO:利率期權已就緒,允許ISDA協議將加速金融中心建設)

允許選擇國際通行的ISDA主協議將使外資更便利地進入中國衍生品市場,中外合作將是未來的大勢,尤其是在資產管理方面。

2月14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政府共同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和金融支持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從積極推進臨港新片區金融先行先試、更高水平加快上海金融業對外開放和金融支持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等方面提出30條具體措施,進一步支持金融開放舉措率先在上海落地。

對於外資機構,最關鍵的部分包括,《意見》提及研究提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與國際金融市場法律制度對接效率,允許境外機構自主選擇簽署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NAFMII)、中國證券期貨市場(SAC)或國際掉期與衍生工具協會(ISDA)衍生品主協議;《意見》也多次突出了“合作”這個概念,例如,支持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與外資機構在上海合資設立理財公司等;還提及豐富債券、利率、外匯、期貨期權等上海金融市場的業務和產品,促進人民幣金融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中心建設。

法巴中國CEO:允許ISDA協議將加速金融中心建設

對此,第一財經記者獨家專訪了法國巴黎銀行(下稱“法巴”)中國區CEO兼行長賴長庚。他表示,允許選擇國際通行的ISDA主協議將使外資更便利地進入中國衍生品市場,此前真正願意接受NAFMII主協議的外資並不多,這也導致其無法有效對沖風險;中外合作將是未來的大勢,尤其是在資產管理方面,前景仍有待時間檢驗。但在華開展業務的外資行更將以獨資方式運營,這也因外、中資對風險管理的把握差異較大。未來,外資行的對公業務將更聚焦長三角、大灣區、北京等重點區域。

過去一年來,法巴在金融開放的新舉措中先行先試,包括2019年9月成爲首批獲得銀行間債券市場A類主承銷資質(Type A)的外資行,並在同年12月率先聯合主承了第一單超短期融資券;爲首批參與LPR IRS(貸款報價利率的利率互換);在債券通、股票互聯互通等業務方面扮演託管行等中介角色;同時,利率期權業務推出在即,該行也已準備就緒。

嚐鮮各項金融創新舉措

第一財經:法巴在獲得Type A資質後,在債券主承銷業務方面有何計劃?

賴長庚:去年9月,法巴獲得了這一資質,此後在12月和中信銀行聯合主承中國環球租賃發行的超短融(發行規模爲5億元,期限爲16天)。

由於在中國內地“吸儲”難、信用卡等零售業務難大規模推進,因此外資行始終無法大幅擴表,而固定收益業務則是必不可缺的增量。對外資行開放A類主承銷牌照,將使外資行能作爲主承銷商資質參與中國信用債市場。目前,境外投資者在中國國債市場的比重已近10%,這部分歸功於外資行對全球機構投資人的推介,但外資在信用債的佔比微乎其微。如今,當外資行能夠主承銷中國信用債時,就會花更多的時間在我們承銷的債券上做更多的推介,同時也將加深對中國信用債市場的研究。

但最大的挑戰在於,中資行目前將發債額度作爲貸款的某種替代,即將某一企業的發債和貸款額度等歸在企業的整體授信額中,同時中資行也往往負責包銷一大部分的企業債券。然而,外資行在承銷債券時的普遍做法是將債券儘可能多的出售給機構,並將自營的敞口降到最低,而這些敞口也主要用於做市。這一差異所導致的問題在於,外資行是否能找到足夠多的買家?若不能,企業會否願意讓外資行來承銷?因此,外資行展開主承銷業務之初,仍會聚焦較爲熟悉的優質企業客戶。對中國債市而言,最重大的變革則是銀行要把自營敞口降到最低,使債券承銷不再是貸款的替代,令債市真正發揮直接融資的功能。

第一財經:新LPR和LPR的利率互換已運行近半年,你對於LPR有何觀察?外資行參與LPR利率互換交易的情況如何?

賴長庚:法巴已與客戶展開與LPR掛鉤的浮息貸款,以及以LPR爲基準的代客利率互換業務(獲得一筆固定利率貸款,通過一年期的利率互換業務,將貸款的固定利率轉換成LPR加固定點差的浮動利率),鑑於LPR持續小幅下行,目前客戶都有所受益(截至目前,1年和5年LPR總計分別下調20bp和5bp)。

通過一段時間對LPR的觀察,銀行對該機制的運行也有了更清晰的認識。最初LPR的計算公式明確爲在MLF(中期借貸便利)上加減點數,這個加點幅度主要取決於銀行整體負債成本、增值稅成本、銀行對其最優質信貸客戶的貸款風險溢價、市場的流動性以及供需關係。但是,早前銀行的擔心在於,MLF是否爲影響LPR的主要因素?這個加減點數(可看作“信用利差”)是否可能影響更大?因爲若這個信用利差不穩定,對沖時就會出現基差風險(basis risk)。但目前觀察下來,MLF已經成了LPR的“錨”,基本上LPR利率與MLF利率的聯動性已經得到確認。

縱觀整個中國市場,大部分債券、存款的存量都是固定利率。在利率下行趨勢下,海外公司的業務習慣就是會靈活的調節資產負債表,開展一定的利率互換業務。但這在中國剛剛啓動,企業和個人的調節意識還不強,若MLF再下行幾次,意願可能就會提升。

第一財經:此前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稱,將於2020年2月24日起試運行利率期權交易及相關服務。目前準備情況如何?

賴長庚:法巴已完全準備就緒,一旦上線就可開展交易。鑑於疫情原因,24日的這個時點可能有所推遲,但LPR期權箭在弦上,這也對提升市場活躍度有積極作用。目前,LPR利率互換更是單純的負債管理工具,有了期權,LPR就可作爲客戶投資的標的物,市場活躍後也會反過來帶動LPR利率互換的交易活躍度。

中外合作是下一步開放的必然趨勢

第一財經:《意見》多次突出“合作”的概念,例如支持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與外資機構在上海合資設立理財公司等。如何看待外資銀行、券商、資管機構未來在華的發展模式?

賴長庚:外資機構在華的戰略主要分三種——設置分支機構、合資以及獨資(直接設置法人機構)。目前各大機構也在根據各自的優勢權衡這三種方案。

首先就銀行來說,外資行若在中國成立外資子行,合資的可能性很小。原因在於,外資行大部分從事對公業務,而各銀行對風險的拿捏不同、政策不同,中資和外資的差異就更大,如果合資可能會出現風險拿捏方面的問題;此外,早年多家外資行投資參股中資行,包括法巴也參股南京銀行,但這更多是財務投資。當然有人會說這個特例——去年北京銀行擬與ING Bank N.V.設立合資銀行(ING持股51%),但事實上這種外資行的合資控股模式實屬特殊,ING的特色在於“直銷銀行”模式(指不以實體網點和物理櫃檯爲基礎,通過互聯網、電話等遠程通信服務渠道爲客戶提供銀行產品和服務),其所需承擔的風險是完全不同的。

就外資券商來說,既有希望100%獨資控股的外資,也有當前以51%合資控股的外資券商(如瑞銀、野村、摩根大通),但中資合作伙伴僅提供一些幫助,一般外資希望扮演主導角色。

談到資管,目前除了正在籌備轉型公募基金的“洋私募”(WFOE PFM,外商獨資企業私募基金管理人),更新的模式則是外資銀行控股的“理財孫公司”。鑑於中國銀行系資管規模最大,高達幾十萬億元,因此也成了外資不可忽視的資源。但是中國銀行理財中非標資產(類信貸)規模佔比較大,導致理財子公司繳納的資本金龐大(從幾十億到上百億不等),而外資資管機構多爲輕資產模式(標準化資產爲主),需要計提的資本金很少,這導致外資很難合資入股中國的銀行系理財子公司。也正因爲如此,理財孫公司的模式孕育而生,即外資與中國的銀行系理財子公司再進行合資,並由外資控股(如去年12月,東方匯理資和中銀理財在上海合資籌建首家外方控股的資管公司。東方匯理出資佔比55%,中銀理財佔比45%)。這種孫公司的合作模式已是必然趨勢,但前景仍需觀察,尤其是當外資選擇和大型中資行合資時,在產品代銷等方面會否有“排他性”安排?鑑於中國也有規模不小的股份行、城商行,外資可能需要考慮是否需要拓展其合作範圍。

法律制度接軌國際是“資管中心”關鍵

第一財經:《意見》明確,允許境外機構自主選擇簽署NAFMII、SAC或ISDA衍生品主協議,這對外資而言意義何在?

賴長庚:這一提法非常重要。境外機構通過QFII、RQFII和CIBM可以參與銀行間IRS、債券遠期及外匯等衍生品交易,在簽署衍生品交易主協議時,由於境內衍生品交易需簽署NAFMII主協議,但境外市場通行的是ISDA協議,因此通過銀行間渠道進入中國市場的外資還需要重新簽署NAFMII協議,十分複雜,且部分外資並不能接受。根據我們觀察,實際簽署的外資機構有限,若能允許外資使用其更熟悉和接納的ISDA協議,那麼有助於加速外資進入中國市場,中國製度也能進一步與國際接軌。

對於外資行,大多數外資行在中國都是子行,而境外簽署ISDA的都是境外的分行,因此今後需要ISDA協議也包括在內地的子行,但這也比重新簽署NAFMII簡單易行得多,僅需做一個“納入”的動作即可。

第一財經:《意見》強調,金融支持臨港新片區和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產生積極重大的影響。外資行在這一方面有何佈局?

賴長庚:中國一直嘗試推特區模式,當特區做起來後,可能中資機構和企業是適應最快的。對於外資而言,研究會花較長時間。比起將臨港等作爲另一個小離岸,更切實際的還是拓展到以整個上海作爲金融市場,推進一些切實的重點項目。

外資行在中國發展多年,對公業務佔主導,外資也注重和客戶的溝通以及客戶本身的業務體量。因此外資的業務範疇仍將聚焦長三角、大灣區以及北京等重點區域。其中,長三角必是重點,大多外資行的總行也設在上海。簡而言之,由於外資的業務開展必須見客戶,未來物理距離會變得極爲重要,因此最理想的是,距離客人所在地飛機1小時、車程3小時內,所以外資會更聚焦長三角的對公業務。

第一財經:全球成功的金融中心大多爲英美法系,其關鍵根基在於支持創新、講究判例,即“法無禁止皆可爲”,而大陸法系則更接近於“正面清單”。在中國的特殊情況下,你認爲上海應該如何朝着打造資管、金融中心邁進?

賴長庚:基本上英美法系最注重的是判例,即對創新的支持。對於中國、上海而言,可以提出的建議是,上海的金融法院應該發揮更多創新作用,目前法院做的更多仍是消費者金融保護,未來還是需要把例如對衍生金融產品的內容納入進來,並嘗試使判例可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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